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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党政机关不得集资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2:2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娟)从今天开始,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昨天,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通知》指出,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建房项目,相关部门要重新审

查,不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已经开工的集资建房项目,管理部门要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此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通知》要求,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利用职权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建成的住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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