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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法庭追讨“同居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4:26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同居两月不到,10万元同居保证金被女方扣下5万元,男方因此上法院追讨。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的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前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通过婚介所相识。去年2月,这两人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协议要求张某住到程某家,张拿出10万元给程,作为同居保证金。同居两年内,无论哪一方提出分手,女方都只退还男方一半保证金;超过两年分手的,10万元

保证金一分不退。但同居两月不到,程便提出分手,并扣下张保证金5万元。张对此不服,多次追要无果后,遂将程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返还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自愿将10万元交与被告,应视为原告授权被告使用这笔钱,也说明原告签字认可协议内容的行为,并非一时冲动。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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