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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晶案”又要打索赔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5:08 今日早报

  “吴晶晶案”又要打索赔官司

  死者家属没有申诉而是选择另案起诉

  □实习生 翟学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备受关注的吴晶晶案民事索赔诉讼,日前由省高院作出雇主不负侵权责任的终审判决之后(详见早报今年5月26日A6版),死者吴晶晶的父母并没有选择原先所计划的申诉之路。就在人们认定该案已尘埃落定时,吴晶晶的父母突然委托律师于8月15日向杭州下城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以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车主倪德华提出43万余元的民事索赔。

  下城区法院及吴晶晶父亲均向记者证实了另案起诉的这个消息。不过,法院方面表示,目前正按程序进行审查,是否受理该案近日将有说法。

  索赔数额减少23万

  记者通过渠道得到的吴晶晶父母再次索赔的诉状显示,比起此前侵权之诉提出66万余元的索赔数额有所减少,其中仅精神抚慰金一项就由原先的30万元减少至5万元,但死亡赔偿金一项略有增加。

  诉状中提出,吴晶晶乘坐车主倪德华经营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车主作为客运业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地点,车主却没完成该义务,其员工(指已执行死刑的司机勾海峰)加害服务对象,不仅侵害了吴晶晶的生命权,同时也给吴晶晶父母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车主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称不属一案两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再审,但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

  对此,吴晶晶父母新委托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长明律师认为,“一事不再理”只是通俗的说法,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一案不再理”。而吴晶晶案民事索赔一审法院判决里有明确提到合同违约不属侵权之诉的审理范畴,这意味着吴晶晶父母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何长明律师说,因客运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两者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归责原则更有不同。吴晶晶父母以被告违反客运服务合同的义务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一案两诉”,而是“两案两诉”,故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审理。

  车主已与律师联系

  对于可能再次面临的官司,车主倪德华昨日下午对记者说,他已知道吴晶晶父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息。

  倪德华说,他马上与打侵权之诉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寻求应对之策。倪德华表示,侵权之诉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他对吴晶晶父母作出的5万元补偿,在款项再交给省高院后,目前也不知道已如何处置(吴晶晶父亲也表示没有去领取)。

  何长明说,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此案受理与否,7日内法院会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吴晶晶案再次另案起诉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半个月内会有结果。

  ●吴晶晶案民事索赔回放

  2005年2月22日,吴晶晶家属向杭州市中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对车主倪德华提起侵权之诉,提出66万余元索赔。

  7月1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雇主无须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吴晶晶父母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5日,省高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19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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