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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择校费学校行为违法立即停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7:17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王岩)学校私自收取择校费属于违法行为。昨日,沈阳市教育局再次重申,招生学校不能代收高中择校费。

  市教育局7月18日曾发出高中择校费一律存入指定的沈阳市商业银行通知,但仍有个别招生学校违反规定直接向学生收费,或单独指定银行收费私自存储,有的学校将所收费用,存入所在区县财政专户。

  市教育局提醒招生学校,私自收取择校费的,或者将择校费存入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均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

  个别招生学校已经收的费用,要进行退回,已经存入区县财政(或核算中心)的,要转存市财政专户。

  开学在即,市教育局提醒择校生考生,请于8月25日前尽快将择校费交到市教育局指定的银行。

  同时,交费的考生需要特别注意,要向银行索取辽财政监字第129号字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费票据,该收费票据为一式两联,一联(即第二联)学生报到时返给学校,另一联(即第四联)作为个人留存,其他票据均属于非正规票据。

  市教育局将按照“非税收入”票据办理高中学籍等相关手续,由学校直接开出的收据,教育局均不予受理。

  沈阳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咨询电话:2285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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