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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一审获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8:2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本报记者)昨日上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贿一案(本报7月19日曾报道开庭情况)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王建民受贿人民币132.59万元和美金500元。在28起受贿指控中,法院一审只认定了13起,认定王建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2200元,以受贿罪判处王建民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王建民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法院认定的受贿中,最大的一笔是王建民在法院盖楼工程中收了20多万。1998年

下半年,阜阳某建筑公司在王建民的关照下顺利承建了该市颍东区法院办公大楼,该公司项目经理汪某送给王建民现金22万元。

  但是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另15起受贿事实没有认定。法院认为,有些钱是亲朋好友春节期间给小孩的压岁钱;有些王收了钱后,还回赠了价值不菲的礼物。12名法院干警逢年过节给王送钱物,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他们职务升迁与其送王少量钱物无必然联系,王的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不构成受贿罪。此外,有些人与王建民是同学、发小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均有正当事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主观上有索贿的故意。关于王收受安徽某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现金9万元和价值77.4万元门面房一间的指控,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为杜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没证据证明门面房的实际持有人是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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