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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不等于好人坏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8:31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据《新京报》报道,湖南新田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二审被判决缓刑的文建茂再次走进了监狱。文建茂一案的特点,是他将贪污所得的一部分用在了捐款和公务上,二审判决对这部分开支予以了扣除,从而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文建茂得到缓刑,走出了监狱。二审判决是个误判,此次省高院将文建茂收监

再审是正确的。但二审判决所反映出的法制理念,更值得人们反思。

  二审判决所反映出的法制理念,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将犯罪后的“善良行为”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折扣,用通常的话说,就是把罪犯与好人坏人予以了等同,好人则可以对罪行进行抵扣,坏人则进行严厉打击。当然,文建茂是不是“好人”,这本就是值得怀疑的,也就是说,文建茂用于所谓捐款和公务的开支是否就是来源于贪污所得,证据是否充分本就是很值得推敲的,除非他有专门的收支账目,否则就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在证据上法庭也不应该采纳。但是,即使设定他是个“好人”,也并不能因此而免责,并不能因此而可以对他的犯罪性质和数量予以折扣。这是很基本的法理。

  虽然这是很基本的法理,但由于我国现代法制的历史比较短,法治意识比较薄弱,这个法理即使在专业人士中也没有能够建立起牢固的观念,二审判决的误判跟相关的法官缺乏这一观念有着密切关系。我在做检察官时对这方面是深有体会的,总是不得不经常跟自己的助手们强调,犯罪就只是犯罪,坏人会犯罪,好人也可能犯罪,办案时千万不能戴有色眼镜看人,不能分好人坏人,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人坏人都要一个样,要平等。任何的刑事法律都只针对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犯罪就是犯罪,犯什么罪就是犯什么罪,犯罪到什么程度就是到什么程度,不能因人而扩大或缩小犯罪事实,不能因为是好人就减小罪行,坏人就加大罪行。坏人好人观念在法律上是模糊的,是不确定、不客观的,是缺乏平等性的,是农业时代的意识。

  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有个案件,是一名银行老职员通过做假账手段很巧妙地贪污了存款利息,贪污所得没有一分钱用于个人其它消费,他建立了详细的账目,开支都是用来收藏、研究钟表,成为著名的收藏家,参加国际收藏展示,得到了国际收藏界的好评。这名银行职员按那时流行的语言,是“为国争光”了,属于做出了“杰出”贡献。他的最终结果是判了很重的刑期。这个案件当时在我们同事间引起了不小争论,有一部分检察官认为他是个好人,是个人才,应该免去其罪行,并且应该由国家支持他继续从事收藏事业。当然,最后占主流的观点,是把他的罪行与“为国争光”分开,不能因为他的所谓贡献而影响对他的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即使在法律专业队伍里,犯罪问题也是很容易与好人坏人观念混淆起来的。

  把好人坏人观念与法律问题混淆在一起,在我国有着长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更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具有的观念。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今年钟南山院士被抢后对媒体发表的一通言论,认为“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以什么人为本?就是应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钟南山院士的这通言论上升到了敌人、人民的对立,显然是很不妥当的。他的这一思想当然有很多根源,但好人坏人的对立二分法与法律关系的混淆则是其基本的思维方式。知识荣誉高级到院士身份,议论法律尚是农业时代的好人坏人思维,可见这一观念在中国社会的普遍程度。

  把好人坏人观念与法律分开,是维持法律公正性和全民性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前提,不然,我们的法律就只会是一种专政工具,特别是刑法,会无视基本事实,在思维上总是先把公民简单分为两类人群,把一类设定为打击对象,把另一类设定为保护、纵容对象,在司法实践上对全社会作出等级划分,使中国社会始终沦陷在等级社会状态,总是缺失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法治平等性。

  (作者系上海法律从业人员)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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