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合要求却偷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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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0:20 红网-长沙晚报 |
王女士来电:我是一家印刷厂的负责人。半年以前,某服装厂与我厂签订了一份合同,让厂里给他们印刷服装商标,时间还催得很急。在我厂交货以后,服装厂却以质量不合要求为由拒不付款,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半年多过去了,有一天,我偶然发现一家商场正在销售那家服装厂生产的服装,而服装上挂的商标正是半年前在我厂印刷的那一批。为此事,我又特地走访了好几家商场,情况与那家商场一样。半年以前,服装厂说商标不合格不能使用,现在却偷偷地用上了,请问:我厂应该怎样讨回公道? 仲裁专家回复:《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都应当抱有真诚的善意,讲究信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王女士的印刷厂交付商标时,服装厂对其质量提出异议,拒付货款,此后又擅自使用印刷厂印制的该批商标,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王女士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长沙仲裁委员会 李敏娜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