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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题发言”之我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0:29 法制日报

  据悉,目前在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已在进行“无主题发言”的尝试。这种做法,主要是指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之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研究室整理成文交办相关部门,限期办结。

  于是,有旁观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能够促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更加主动、积极,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性等等。但亦有不少旁观者不赞成这样的做法。他

们认为,人大常委会有固定的常委会会议,所谓的“无主题发言”无疑是画蛇添足,同时,实行无主题发言制度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较高,组织起来难度可能比较大。

  对此,笔者有自己的看法,而且亦不赞成目前在人大常委会例会上推行“无主题发言”的做法。

  之所以不赞成目前在人大常委会例会上推行“无主题发言”,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无主题发言”不能作为常委会例会议题并列入议程,因为这不符合人大常委会例会程序的范畴。而要求“一府两院”对“无主题发言”的意见限期办结,则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支持。因此,“无主题发言”形成的审议意见要求“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限期办结即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各次会议的议题,都是年初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按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并通过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达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表决票决定通过了的。而且,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例会议程的议题,其审议结果所形成的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都必须按程序交由“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办理和办结。

  然而,由于在人大常委会例会上尝试的“无主题发言”这种新的审议形式,尚属常委会例会议题之外的议题,没经过上述工作程序的表决,因而可以不属“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办结范畴。如果仍要求“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限期办结,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在人大常委会例会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要提出本次例会议题之外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即“无主题发言”类的审议意见),皆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并以书面的形式,依法向“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如果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按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这样提出“无主题发言”类的审议意见,本级“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必须依法办理并书面答复办结情况。

  其二,从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的监督权的各种形式来看,质量和成效亟待提高的恰恰就是审议意见的限期办结工作,而并非是要立即推行“无主题发言”和要求“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对“无主题发言”立即做到“限期办结”。

  也就是说,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对议题审议后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一般都还难以做到“限期办结”,何况还是无法定程序支持的“无主题发言”所形成的审议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首先要解决的,即是如何通过进一步提高议题的审议质量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意见的督办程序,以期进一步促使同级“一府两院”及其他国家机关“限期办结”本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而并非是主次颠倒地去推行“无主题发言”。

  另外,笔者认为,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对其议题审议后形成的审议意见“限期办结”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再来有步骤、有目标地推行“无主题发言”这一新的审议监督的形式。如果这样的话,即可借各级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对其各次例会议题审议之后形成的审议意见的“限期办结”的监督工作及其取得的成效,促使常委会例会上“无主题发言”这一新的形式能够较好地得到逐步推行。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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