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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主任擅自转租土地被判刑一年 国家损失4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1:1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鹿寨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成亮 韦文龙)原鹿寨县雒容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石正国,擅作主张大笔一挥,将以单位名义租来的农业用地,转租给他人作工业用地,兴建砖厂。国土部门虽然及时纠正了这一违法用地行为,但石正国的行为还是给国家造成4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日前,鹿寨县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石正国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2年7月,经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该县雒容镇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为雒容镇工业园区的管理协调服务机构,石正国担任管委会主任。

  2003年3月,当地个体户韦某打算在雒容镇半塘村南寨屯办砖厂,找到石正国协商,希望由管委会出面,将此处农民的土地租下后再转租给韦某。同年4月,石正国代表管委会,与南寨屯村民郭某等8户农民签定租地协议,郭某等8户农民将南寨屯的28.45亩土地出租给管委会作工业用地,租赁年限15年,其中耕地租金为每亩800元一年,山地租金为每亩400元一年。同年7月,石正国又代表管委会与韦某签定租地协议,将管委会从南寨屯租来的土地转租给韦某兴建砖厂,约定租赁期限同为15年,但每亩租金是1100元一年,管委会还负责为砖厂办理相关的一切手续。

  签定协议后,石明知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仍允许韦某开工平整土地兴建砖厂。2003年7月22日,韦某开始动工兴建砖厂。两个月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以此项土地出租违法为由,责令管委会和韦某开始建设的砖厂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接到通知后,管委会与韦某达成协议,由管委会赔偿给砖厂54万余元,砖厂的所有财产则移交给管委会。

  赔偿协议签定后,工业园区并没有如约履行。2004年2月,韦某和砖厂的其他合伙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管委会支付赔偿款。经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韦某等人的损失,系管委会违法出租土地造成,管委会是雒容镇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的协调服务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雒容镇政府赔偿韦某等人54万余元。另一方面,因管委会与南寨屯农民签定的土地租赁协议也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管委会支付给南寨屯农民补偿费4万余元。

  经计算,石正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48万余元。随后,检察机关开始对石正国立案侦查,并于今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正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管雒容镇工业园区工作期间,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租作工业用地,并直接转租给他人建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石正国系初犯,且出发点是为了扩大招商引资,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对石正国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李华林作者:杨建林 成亮 韦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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