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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李贤 实习生刘超 戚帅)今天上午从天津市监察局获悉,《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上月起实施。该办法的出台,使本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具体化。

  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要追究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有不良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例如,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也将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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