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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费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5:24 新民晚报

  眼下,不少小区因为停车费收益发生纠纷:它究竟该归物业公司还是小区业主?昨天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赛福莱物业发展公司、上海宏冠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赛福莱物业发展公司返还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地面停车费98962.50元。

  业主委员会讨债

  位于本市西苏州路的天鼎花园占地面积14976平方米,由上海天鼎置业公司开发建造,赛福莱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小区交付使用后,地面停车位起初约有40个,以后渐渐增加到近100个。2004年8月,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赛福莱公司提出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在2004年11月底结束了在天鼎花园的物业管理。

  同月,小区业委会要求该公司移交地面停车费。2004年12月8日,赛福莱公司回函:地面停车费结算后收益为零。小区业委会对此提出异议,由于多次协商无效,于今年5月诉至静安区法院。

  物业公司称“用光”

  小区业委会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谓停放车辆的看管人员工资,已从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支付,不应再发生费用。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返还停车费14.1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

  法庭上,赛福莱公司承认在管理小区物业期间,收取过上述金额的停车费,但称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全部用于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缴纳法定税费,并无余额。宏冠公司则辩称,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由其公司的人员具体实施,但对外均以赛福莱公司名义,物业管理费及地面停车费均由赛福莱公司收取。

  法院判“归还收益”

  法院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所谓的收益应是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所以小区业委会要求全额返还地面停车费收入,没有依据;而赛福莱公司辩称停车费已全部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支付税收,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宏冠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事实上也没有收取过小区地面停车费。

  最后,在酌情扣除管理小区地面停车成本后,法院判决赛福莱公司返还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地面停车费费用。

  本报记者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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