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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计发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7:59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8月19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我省对基本养老金开始实行新的计发办法。

  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城市各类从业人员离退休后,享受到的养老金发放数额,将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联系更加紧密。也就是说,个人缴存数额越高,缴存年限越长,将来所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就越高。

  根据新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上不封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期。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

  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崔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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