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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形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0:19 法制日报

  本报南宁8月19日电记者莫小松通讯员费昌明18日上午,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对媒体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11种情形问责行政首长

  

  根据《办法》规定,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上级组织部署的工作,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的;违反法定程序,对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资金安排、土地开发等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解决、不纠正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决定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11种情形,应当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集体决策致错赞同者要担责

  

  《办法》对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94种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故意刁难信访、投诉、申诉人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等10项行政行为94种情形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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