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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婚姻法配套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0:19 法制日报

  ●偷拍取证是否有效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不一

  ●如何有效保证探望权行使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 为期两天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日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闭幕。与会专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婚姻法的配套法规,使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的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立法宗旨得以弘扬。

  与会专家提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定婚姻法配套法规:

  首先,婚姻法修改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此类规定可能在审判实践中流于形式:对于无过错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由于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无过错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如何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践中有些人为了拿到此类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此种方式获取的材料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此类行为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有必要在证据法中对此类证据的采集方式和证据内容作出特别规定。

  其次,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操作难。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因无依据,有的高、有的低。法院判赔的数额有时差距很大。因此,应该在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三,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新时期婚姻家庭案件中值得关注。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在涉及到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处理时,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提出希望在判决中确认其今后对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在法院审理上述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后,由于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的裁判方式往往因法官不同而内容相异,没有形成统一。一些案件由于裁判方式不当,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应在配套法规中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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