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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非法持有爆炸物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0:19 法制日报

  爆炸物是一种管制物品,具有极强的杀伤力,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27条明确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论是上述何种情况,凡涉及枪支、弹药的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相应涉及爆炸物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在条文表述上是统一的。然而刑法第128条只涉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规定,对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任何文字表述,与前述两条表述的统一性相比,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明显不足,笔者认为,这不

能不认为是立法上的缺陷。

  一般情况下,爆炸物的杀伤力应该强于枪支、弹药,试想一个人非法持有一支枪或几枚子弹,与一个人非法持有一包爆炸物相比,谁的危害更大,答案大家都应该知道。如果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的行为更应规定为犯罪。同时还应该指出,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不是刑法前述条款所述的非法储存爆炸物,它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将“非法储存”解释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由此可见,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明显有别于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如拾得、接受馈赠、借用、合法使用后将剩余部分非法持有或私藏等,如果对此采取放任态度,这种行为定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也有被直接用于犯罪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方面加强立法,同时鉴于私藏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建议在对刑法第128条进行修正时,在该条中明确非法持有爆炸物的内容,即将非法持有爆炸物也规定为犯罪,这样规定,既能体现立法的统一性,又能切实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从而不致使严重违法行为规避法律的惩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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