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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出错被判赔5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1:00 红网-长沙晚报

  本报讯(彭玮蔚 李革文 袁建斌)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本是很正常的事。可市民王锋(化名)近来很是郁闷,自己无偿帮助邻居接送小孩,不仅为自己招来一场官司,而且还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小孩各项损失共计55347.34元。

  接邻居小孩途中出事

  原告陈雪晴(化名)与王锋的女儿王倩(化名)均系芙蓉区某小学学生,且为邻居。陈雪晴的父亲陈健(化名)与王锋经常互助性地接送双方的小孩上学。出于便利,一般是陈健送孩子上学,王锋接孩子放学回家。今年3月24日中午,王锋像往常一样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接陈雪晴和王倩回家。途中一不小心,陈雪晴的右腿被卷入摩托车的后轮钢圈中致伤。当日中午,陈雪晴被送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前后花去医药费31633.65元。其中,王锋垫付了医药费17000元。出院后,陈雪晴家人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雪晴进行司法鉴定,要求评定伤残程度,评估后期医疗费用。5月12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陈雪晴的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需继续康复治疗,预计各项康复治疗费共计2.1万元。

  协商不成,帮忙者被告上法院

  面对孩子高额医疗费用的承担,当事双方争执不下。陈雪晴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王锋告上法庭。

  陈健认为,在雪晴住院期间,王锋仅支付了1.7万元医疗费即不再承担应负的责任,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陈雪晴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王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而王锋则认为,其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并无操作不当;陈雪晴不听提醒,自己双脚摇晃,不慎将脚伸入车轮,也应担责。

  法院判决:驾车人应承担主责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锋使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接送小孩放学,且在一辆车上搭乘两个小孩,陈健对此明知而不加以阻止,双方对小孩陈雪晴在搭乘摩托车放学途中可能遇到的人身损害均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陈雪晴的法定代理人陈健与骑车人王锋均应对陈雪晴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综合全案情况,陈健与王锋以分别负担40%、60%的责任为宜。陈雪晴因伤应获得的赔偿总额共计为92245.57元。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处王锋承担陈雪晴受伤赔偿费用55347.34元。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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