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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还权于民”是稳定发展的重头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2:00 光明网
沈仰佑

  山西省朔城区东关村曾经是个多年上访不断、被中纪委“挂号”的告状村。自2005年初成立“村民议事评审会”、推行民主管理之后,“告状村”由乱到治,开始出现齐心协力谋发展的新气象。于是有同志大发感慨,干部“单方面地给群众办十件实事,还不如还群众一个权力重要。”(8月7日《瞭望新闻周刊》)此话颇有见地,耐人寻味。

  “还权于民”,是贯彻执行宪法的题中之义。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把该享有的权力还给人民。据报道,东关村由于解决了“还权于民”这个核心问题,所以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过去这个村以前也有“议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但只是遇事议议,权力不大,发挥的作用不明显。“村民议事评审会”成立以后,把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实实在在地交还到群众手里,特别是有了直接否定的权力,因而产生了积极、明显的效果,村民的气理顺了,干群矛盾化解了,群体上访不见了。这说明,还实权于民,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本来,兴办实事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重要体现,也是“还权于民”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一度时期以来,为什么一些地方却辛辛苦苦地把实事办虚、好事办糟呢?尽管有诸多原因,但主要问题就出在干部“单方面”行事上。这件“实事”要不要办,这个项目该不该上,究竟怎么办怎么上,由于只是“单方面”研究、规划,群众往往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即使参与,也是人微言轻),所以决策就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最终能不碰壁吗?那些脱离实际、违背民意,乃至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官赏工程”的产生,无不盖出此因。

  还权于民,是坚持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这一工作方针的鲜明标志。人民的事必须依靠人民来办。试想,在选举、发展、分配等这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问题上,如果老百姓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怎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到头来,不仅影响事业的发展,而且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害莫大焉!

  不断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目标之一。还权于民的实质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由过去的“替民作主”转变为“由民作主”。而能否还权于民,关键要正确处理好“主人”与“公仆”、“为民”与“为名”的关系,确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价值观。东关村的实践告诉我们:强调还权于民,不是不要办实事,而是要把实事办得更好,办成真正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还权于民不是方法问题,而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是个政治原则问题。明乎此,各地应该高度重视,勇于实践,努力探索一条“还权于民”的新路子,以扎扎实实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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