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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欣弗事件不是“药品不良反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0:14 南方报业网

  来信/来论

  

  截至8月19日,“欣弗”已导致11人死亡,上百人病危。继齐二药事件之后,药品安全再度引发全国强烈关注。有法律界人士对“欣弗事件”中药厂、药商、医院和药监部门责

任进行分析,称如将此事件定性为“药品不良反应”,则受害者将很难索赔(8月20日《重庆晨报》)。

  首先,要澄清一下:自“欣弗事件”曝光以来,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并未将其定性为“药品不良反应”,而是一直称之为“药品不良事件”。所谓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这主要是指日常所说的合格药品的毒副作用,以及因服药者年龄、性别、体质等原因引起的反应。而药品不良事件是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此反应不能肯定是由该药引起的,它是否与该药有因果关系,尚需进一步评估。与药品不良反应一样,对药品不良事件的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有关药厂、药商、医院和药监部门的责任,受害者的索赔都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该事件的严肃处理和受害者的索赔成为难题。

  应当说,有关部门在尚未查明事件真实原因,尚未确定“欣弗”与用药者出现严重反应甚至死亡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之时,暂时称“欣弗事件”为药品不良事件是科学、稳妥的。但是8月15日调查结果公布,确认“欣弗事件”主要是由于厂家违规生产所致,性质已经相当明确,有关方面却仍然继续坚持称其为“药品不良事件”,这只会给公众留下名实不符、难以自圆其说的印象。

  既然有关方面认为“欣弗事件”的原因尚不明确,那也就应当还谈不上该对谁进行处罚的问题,然而,我们看到药监部门却表示要对生产企业——安徽华源公司从重从快给予行政处罚。明眼人应当看得出,药监部门心里对“欣弗事件”的真正性质是很清楚的,之所以不给予明确的界定,原因就在于:一旦认定为劣质药事件,负有监管职责的当地药监部门将难辞其咎,而要药监部门自己打自己的板子委实是勉为其难。

  王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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