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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保护杭州的铜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0:37 浙江在线

  杭州市拟出台《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杭州市政府网站上以听取杭州市各界意见。《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这样一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凡杭州人都很容易联想到近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连串铜雕失窃、损毁事件;城东公园少女铜像被盗窃者锯走,只留下孤零零的双脚,更震撼了整个杭城,引发公共舆论与社会各界的持久关注———“如何保护杭州的铜雕”确实已成为一个问题,而显然的,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只能靠某物业公司采取的给铜像罩保笼的做法,那实在是城市文明与城市管理的尴尬。

  所以,《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就具有刻不容缓、时不我待、适逢其时的现实意义,而政府部门“开门立法”———在《办法》出台之前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当能让这一办法更缜密和完善。在此我愿贡献我的几点意见。

  一、我认为处罚太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看似很重的处罚,其实超出了《办法》的权限;而不论是“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是“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我认为都还不够严厉,远不足以令相关经营者消除侥幸心理。《办法》对准入门槛进行了较多限制,但我认为尚缺少与“准入”相对应的驱逐机制———必须让那些违法经营者付出足够多的代价,除要对其进行高额的罚款之外,对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市场资格。

  二、法规本身的严厉还不算真正的严厉,尚需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所以也就有必要明确划分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范围以防止推诿扯皮与政出多门;有必要制定相应措施以防止权力寻租与不作为。而这些,都是目前这个征求意见稿所欠缺的。

  三、我认为法规并不总是“好使”的,法律越缜密,操作的成本就越大,其成本也许将大大超过失窃物品与设施的价值;而一旦降低成本,则又极可能使法规形同虚设———这在废品回收市场上尤其如此。在如何规范废品回收市场上,我们是不是可以另寻途径呢?临安曾经实行过“垄断经营”———公开拍卖“拾荒经营权”,虽然效果不好,却不失为一种思路。垄断经营的好处是使多点管理变成单点管理,降低了执法成本,进而可能有效避免“二次污染”、盗买盗卖。

  四、我还想说一点“奇谈怪论”———杭州市的铜雕真也太多了,堪称“铜雕城”,而且一个个硕大、厚重,还一个个触手可及甚且可以“拔地而起”,又怎么能不令拾荒者顿生觊觎之心呢?


作者: 时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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