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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开”是口号还是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1:19 南方网
  工人日报网络版 林琳

  77岁的哈尔滨市民王树春因对所购经济适用房价格产生质疑,要求哈尔滨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开房价成本被拒绝后,将物价局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物价局必须对王树春提出的住房成本和价格以及审批的依据给予公布。

  物价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公开”义务,王树春已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有法学专家针对此案称,国家对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早有详细规定,操作上没有任何难度,也不应视为商业秘密。况且,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政府部门理应将其公之于众以维护公众利益。

  中央提出倾力打造“阳光政府”已有数年,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司法审判公开已成为人们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权力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不依法公开政务,甚至公民依法申请其“公开”时,也频频遭到拒绝。

  54年前,铁路部门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且至今仍在收取,某法学博士以“铁路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却被铁路法院予以驳回。

  民航要求每位旅客缴纳50元的机场建设费,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关于这笔资金使用的“公开”报道,从而无从知晓这笔昂贵的费用究竟用在了何处……

  与此相反,我们也可喜地看到近来见诸报端的新闻中,部分权力机关为落实“公开”而纷纷行动起来。

  新疆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向服刑人员、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人士公开发行《狱务公开手册》,同时公开了举报、投诉电话,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对狱务公开状况进行定期监督。

  公安部全力推动对命案和涉黑案件嫌疑人的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最高院严格要求各省高级法院全面落实死刑二审开庭审理……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此举改变了春秋末期以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法律形态,变秘密为公开,标志着成文法的诞生,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可见,公开之于法治的实现意义深远。

  长期以来,“公开、公正、公平”是我们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时普遍坚持的司法原则,我们不难发现,当提及“三公”时,公开总是被置于首位。可见,没有“公开”,就不能保证公正、公平的实现。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困扰于腐败不断滋生,屡打不尽的怪圈。笔者以为,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们的社会缺乏一种统一的公开制度。试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挪用32亿元巨资,如果有完善的财务公开制度何至于此!

  长期以来,民间关于政治、经济、法律、灾害、事故、物价、疾病等的不确切传闻不绝于耳,甚至引起社会恐慌,原因之一就是信息公开不够。试想,3年前的那场传染性疾病如没有及时地公开告知措施,还会有多少生命踏上不归之路。

  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政策、法律的公开,为公民维权创造了可能;财政、审计的公开,有效遏制了腐败的孽生;审问、审判的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灾情、疾病的公开,避免了社会的重大损失……公开,将建立起公民对政府的极大信任。

  公开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司法制度。正如出租车涨价人们关心的不是一纸决定的公布,而是如何作出这一决定的整个过程是否符合了“公开”的程序。公开不是口号而应该是一种实践,我们在意的不是多少机关、部门举起了这面“旗帜”,而是他们是否将“公开”的理念落实到了具体的行为之中。

  诚然,一些地区和部门已经点起了落实“公开”的“星星之火”,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一种制度的建立来说,期待“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们更需要将这种理念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所有权力机关的“必修课”。 (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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