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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为饵23人“钓”钱过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1: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谢婷) “外商看中了你的产品”,“我们可以将你的产品推向海外...”就是以此为诱饵,辽宁男子刘明镐带领22人,以公司名义骗取对方的考察费、合同运作费等,短短5个多月作案51起,诈骗百万。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这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刘明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22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到3年。

  吹嘘能将产品推向海外

  2005年初,辽宁男子刘明镐纠集两名好友,一共出资14万元设立深圳市鑫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甸公司”)。

  随后,刘明镐先后组织刘佳等22人,以刘明镐为总经理,刘佳为行政主管,孟煦臻为总经理助理兼财务主管,其他人为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公司成立后,刘明镐等人唆使业务员、部门经理通过互联网,查找国内一些无进出口权限的中小企业联系方式,使用假名与对方取得联系,谎称可为对方推销产品到海外市场,或有外商已看中对方公司产品,向对方索要报价单或样品。当对方将产品相关资料反馈给鑫甸公司后,业务员即邀请对方到深圳签订相关合作书。

  对方人员到深后,刘明镐等人出面与对方谈判,谎称鑫甸公司有能力将对方公司的产品推向海外市场,并承诺一年内可订购价值数百万的产品,还承诺签订合作书后一两个月内即带外商至对方公司考察。

  运作费用收到手即开溜

  鑫甸公司以此方式诱使对方签订合作书后,立即向对方索要合同运作费用。这些中小企业看到刘明镐的公司运作也算正规,便没多怀疑,怎料,当把钱交出去后,便联系不到刘明镐等人。

  据悉,刘明镐等人涉嫌以上述手法作案51次,诈骗范围涉及河北、河南、山东、广东、福建、四川、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共骗得人民币约10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其中刘明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负责。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明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人分别领刑1年1个月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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