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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2:3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总体要求,上海市委、市政府最近统筹推进调节收入分配的总体部署,继8月上旬出台调节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四项政策之后,市政府近日又批准市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民政、财政、国资委、总工会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这是又一项惠及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政策。

  《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主要政策内容为:

  ■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继续加强对协保人员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托底安置等多方面就业援助服务。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已实现市场化就业,并经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的,在就业期间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

  ■对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补贴标准将随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有关部门表示:对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是一项长效机制。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协保人员,都能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尚未符合补贴条件的协保人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仍将继续给予关心援助,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就业。本市协保人员对这项政策如需咨询,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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