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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高莺莺案看“认定”的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4:44 南方网
  南方日报网络版 周虎城

  高莺莺死亡事件通过媒体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8月18日,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媒体对高莺莺死因的质疑进行了“解答”,专案组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死者父亲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其本人所留,其涉嫌诬告陷害及做伪证,已被警方羁押。然而,翻开各大论坛,这个在当地已形成定论的所谓“铁案”,却在网民当中引起了颇多争议,对于专案组未向公众公布充分证据的“认定”,多数人表示了异议。

  公众疑问不绝,即使出于政府形象危机公关的考虑,也理应尽快和全面地公布相关细节,以让公众杜绝关于其中“猫腻”和“官官相护”的臆想。否则,只是给出经“认定”后的结果,却无足够的逻辑支撑,公众就有理由来怀疑,也有理由来发表批评性意见。道理很简单:既然甲方不需要在“认定”的过程中显示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那么,乙方也就同样有权利根据自身立论需要来“认定”甲方行为是否正当。

  在如今越来越开放和越来越平等的社会,公权力部门再也不能因为是公权力部门就天然地具有了超越社会其他层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均来源于公众在社会整体层面上的认可,就仿佛人大代表之所以能行使各项权力,是其权力来源于选民的授权一样。越是公权力部门,就越是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否则,由于网络信息交互的难以限制,在民间智慧逐步发育的现阶段,对公众知情权的冷漠极有可能导致怀疑情绪的蔓延,而不管这种情绪是否出于事实抑或误解。

  “认定”是有多种方式的,但法治社会和信息时代所需要的关于“认定”的内涵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那个“一句顶一万句”,毋须太多证据便可“认定”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人有罪的时代早已过去,法治和公开才是这个时代的主题词。针对高莺莺案的诸多疑点,公权力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众释疑解惑,尤其是关于“高父为什么要拿着留有自己精斑的高莺莺内裤提供给鉴定部门并四处上访”等疑问,不然,公众完全有理由将类似于这样的结论视为污辱公众智慧从而口诛笔伐之。

  事实上,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没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对公众保藏原本不需保藏的“秘密”,所导致的恐怕不是社会情绪的稳定,而是相反。公开才有公信力。口说的“铁案”即使再言之凿凿地给予“认定”,那也未必就真是铁案。对“黄静案”的处理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教训,今天,何必又非要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较真呢?(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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