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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细则21日起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5:02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何广怀

  新华社深圳8月20日电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记者20日从深交所获悉,深沪两地证交所21日将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都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据了解,即将开始试点的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活跃股市有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的风险,两个证交所的细则均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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