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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卫生廉政账户不能公私不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8:00 光明网
唐光诚(江西检察官)

  卫生系统的廉政账户红红火火,日前已有北京、广州、江苏和宁夏等地相继建立回扣账户。据《成都商报》8月16日报道,成都市卫生系统最近也将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账户”,有干部职工或医务人员需上缴商业贿赂的,可到建行的“对公出纳柜”缴款,收款单位是“成都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廉政账户的“重出江湖”曾经引起争议。如果我们不问青红皂白地套用过去对待纪

检监察机关廉政账户的思路,卫生系统的廉政账户有可能会被一棍子打死,从而丧失医务人员依法救赎的途径。

  首先必须注意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廉政账户和卫生系统的廉政账户的性质截然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廉政账户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而卫生系统的廉政账户一般只限定为医务人员的回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不全同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而是与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样姓“私”。如果医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认定受贿罪。所以,回扣是否归个人所有是认定医务人员受贿犯罪的关键。

  卫生系统的廉政账户在司法机关和本单位没有发现具体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之前,把医务人员的回扣以回扣账户的形式纳入归为单位所有,从而就化解了医务人员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风险,这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

  但是,也应该注意的是,卫生系统的廉政账户只能限定在医务人员的回扣行为,而不能扩大到国有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贿赂行为。二者行为的法律内涵不一样,“待遇”不同,在认定犯罪既遂的时间上有严格的区别。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受贿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一样,收受了财物就是犯罪既遂。因此说,成都市卫生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账户”扩大至“干部”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有国有、私有之分的,对于私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回扣,一般不宜上缴国库。因为回扣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法律上并不是完全禁止的,对于私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上缴的回扣应该顾及该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和相关规定,而不能一概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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