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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在港签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20:34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8月21日电(记者白冰)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21日在此间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新安排”),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均不会被双重征税。

  “新安排”涵盖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如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以及间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把1998年2月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内容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签署了“新安排”,并就在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新安排”的内容包括:

  ——香港居民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目前的20%减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的话,预提税税率上限更会由目前的10%减至5%。宽减将鼓励更多香港居民及外来资金经香港投资内地。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目前的20%及10%一律减至7%。这不但令香港投资者受惠,更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也由目前的20%及10%一律减至7%。这有助于促进香港和内地在工业、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创意发展。

  ——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于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按照国际惯例,“新安排”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可交换信息,以实施“新安排”的规定。可交换的信息只限于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税种的资料,以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滥用。

  谢旭人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说,“新安排”妥善合理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同时还增加了联属企业、信息交换等条款内容,有利两地税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税收管理。“新安排”参考了国际惯例,使条款更规范、严谨,在保证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也将起到防止偷漏税的作用。

  曾荫权表示,这个更具体和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新安排”,可以配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鼓励更多国际投资者通过香港进入内地市场,有利内地与香港有关跨境融资安排、专用技术及专利权的转移等活动,对推动香港经济、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外资等方面也有帮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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