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马虎"合同 追索货款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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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1:33 燕赵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张领军、李凯)所欠旧账用货抵,但具体抵多少数额,合同里却没说清。日前,一起马虎合同引起的纠纷审结。只因在签订合同时不慎,未能明确对方欠款的具体数额,在追索25万余元货款的诉讼中,南京某特种装备厂两审均遭败诉。 南京某特种装备厂与省会新星化炭公司存在多年购销玻纤袋产品业务关系。2005年元月21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此合同前需方(新星化炭公司)欠供方(南 京方面)旧款以物资抵账,此合同付款方式到05年3-4月,分批付清。2005年10月,因此合同未能履行,南京某特种装备厂向井陉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会新星化炭公司给付2005年元月21日以前的旧款254829元。对方辩称,签订合同时,双方未核对账目,现经核实账目,已不欠原告款项。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5年元月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写明此合同之前旧款以物抵账,但该合同中并没有欠款的具体数额,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称被告欠其货款254829元,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了原告方的增值税发票、运费发票、车辆派遣单等证据,因上述证据均为原告方单方的记账凭证,且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收到上述票据中载明的货物,故法院认定上述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明力。遂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诉被告欠其货款254829元证据不足,只能以双方对账时被告认可的欠款额3068元,作为定案依据。日前,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