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 严惩不贷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4: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李影 裴睿) 为配合我市“四项清理”工作的开展,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对清理“小金库”的具体范围及相关的处理问题做了具体明确。 清理范围 资金运行脱离财务核算 属私设“小金库” 凡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单位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的行为,均属私设“小金库”,主要包括: ●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 ●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 ●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 ●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 ●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清理时间 9月15日起 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本次清理的时间界限为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重大违纪情况,将追溯以前年度。清理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自行组织全面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对市级部门2003年实行统一和规范津补贴后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执收执罚单位、部分区(市)县进行重点抽查。 自查清理和整改工作要在9月10日前结束,9月20日前将清理和整改情况分别报送此次清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其中,9月15日开始为重点抽查阶段。 处罚规定 利用“小金库”滥发奖金 一律追究责任 对认真自查且在重点抽查前,对自查出的问题已自行整改的单位,可酌情从宽处理;对自查不力,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对自查出的问题不积极进行整改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填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重点抽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利用“小金库”滥发奖金、财物、搞职工福利、挥霍浪费的,一律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