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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政绩”同样要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5:43 大河网-河南日报

  少数地方、个别单位的领导,或是随意拔高统计数据或者无中生有地捏造统计数据,大吹“政绩泡沫”;或是瞒报产值利润、财政收入,逃避税收或骗取国家钱物和政策扶持。这些做法,其目的只是为了个人的升迁等私欲,国家知之严惩,群众见之痛恨,形如过街老鼠。

  然而,记者在采访时还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门领导经常瞒报比如

绿化、环保等政绩统计数据,问之原因,则是因为这些部门的领导认为他们的工作很重要,瞒报政绩,能对职工和上级领导造成紧迫感,更重视工作。这一种瞒报,好像是把个人升迁放到了第二位,把工作放到了第一位;把个人名声放在了第二位,而把工作实绩放到第一位。拔高点,这些部门领导好像还真是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了工作上,公而忘私了。因而,瞒报者心安理得,知情者交口称赞,有些群众知道了也抱以理解甚至是赞赏的态度。

  但正是这看似目的之正确,掩盖了瞒报政绩的错误。这一种瞒报政绩,和虚报政绩一样,有害无益。

  虚报政绩之所以成为千夫所指,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将决定我们能否正确分析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从而作出正确的结论和可行性的决策,虚假的数字为决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使决策失去了科学性,最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而瞒报政绩,即使是能够增强领导、职工的紧迫感,但怎么着也改变不了其数字的虚假性,其结果也只能是把决策引入歧途。例如,如果该地环保搞得较好,但环保部门蓄意制造环保形势吃紧的情报,就会使党委政府决策时对当地资源利用状况作出错误的估计,从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决策。为了部门工作“重要”而影响全局,无论如何都是“喧宾夺主”。从主观动机上说,用假信息使上级更重视自己部门的工作,甚至博取难得的财力支持,轻里说,是狭隘的部门利益作怪;重里说,则有变相为私利博弈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以瞒报来促进工作,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这才是对待政绩的正确态度。瞒报政绩,无论其目的多么高尚,都值得警惕!①9

  □吕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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