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破坏景区环境至少罚款50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6:4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记者黄全权)我国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行为处罚偏“软”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建设部有关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对造成破坏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突出了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大。根据这一草案规定,对于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将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现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存在处罚条款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各地普遍把地方人大制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作为处罚依据。”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随着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对类似行为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的局面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国内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这位负责人说。 (编辑三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