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版权费:每包房每天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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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11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尚未正式开始已经引发诸多推测和关注的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如今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权利 卡拉OK多年来已成为我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据记者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像卡拉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以及商场、宾馆、候机厅等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都应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只是由于具体操作上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 这种状况已经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也由此不断引发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著作权权利人、卡拉OK业者、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希望尽快依法解决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的版权问题。 管理机构与经营者反复沟通拟定标准 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反复沟通后,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据此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特别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国家版权局广泛征求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ncac.gov.cn)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表示,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传真(010-65212788)和电话(010-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相关链接 经营者不应转嫁版权使用费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介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关于就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收费标准的报告》。这次两个协会提交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实际标准不超过卡拉OK经营总额的1%,而且该标准仅是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上限。 王自强说,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是卡拉OK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的基本资源,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包括消费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费用。因此,卡拉OK经营者不应再将版权使用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日本如何支付版权费 日本拥有卡拉OK的营业场所从1987年4月1日起,必须按月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使用费按店铺的客座面积或宴会会场的面积计算,面积在33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支付3500日元,超过33平方米而不足66平方米的,每月使用费为7500日元,66~165平方米的,每月须支付1.2万日元。 饮食店等社交场所如果希望向顾客提供在卡拉OK伴奏下唱歌或演奏乐器的服务,必须首先与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音乐著作物使用许可契约。之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按月向取得使用许可的店铺等征收著作权使用费。目前,在日本全国所有利用卡拉OK的饮食店中,已有超过80%的店铺签订了使用许可契约。 卡拉OK的由来 卡拉OK在1971年诞生于日本。当时乐手井上大佑受一名熟识的客人之托制作只有伴奏的磁带。井上洞察出了背后隐藏的潜在市场需求,他制作了有8首伴奏音乐的磁带,放入硬币盒似的播放装置中,并将播放装置摆在快餐店等场所,当时的收费标准是每5分钟100日元。这就是现代卡拉OK的雏形。 这种普通人都能参与的娱乐形式很快风靡日本并迅速席卷全球。《时代》周刊1999年将井上大佑列为20世纪影响亚洲的20大人物,说井上彻底改变了亚洲的夜晚。 虽然日本卡拉OK的内容普遍不含有害信息,但日本各地方政府制定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都规定青少年在晚11点后不准进入卡拉OK包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