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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获合理改判 越洋电话致谢检察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世钰 实习生戴熙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民行处接到了一个越洋电话。电话中,漆甲(化名)激动地说:“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制度,我们的案子就得不到改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漆甲提到的案子是这样的:漆甲的父母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一套163多平方米的房子里,他们去世后未对房子的归属留下遗嘱。漆甲的弟弟漆丁(化名)一直与其母亲居住在

一起,以其母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人为其母的产权证。

  2003年11月24日,漆丁因为想把房子转到自己的名下,就以析产继承为由,将其他5个兄弟姐妹(其中有三人已移居海外)告到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自己单独继承房产,并依法给予5个兄弟姐妹共计40万元的经济补偿;同时请求法院对其二哥漆乙以被继承人名义承租使用的两间平房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决单位分配的那套房子归漆丁所有,同时漆丁给付5个兄弟姐妹各12万余元补偿款。

  判决生效后,漆丁的二哥漆乙(化名)不服,向海淀法院申请再审,海淀法院予以驳回。漆乙转而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民行处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漆丁虽然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并不是共同生活,并且其他的兄弟姐妹也同样尽了赡养义务。海淀区法院仅仅凭漆丁与父母共住就认定漆丁向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不妥当的。同时法院遗漏了漆丁要求分割两间平房的诉讼请求。海淀检察院于2005年6月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海淀区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再审此案作了改判,认定6个子女对母亲均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将漆丁给付其他继承人的补偿数额提高到每人15万余元。

  远在海外的漆甲知道此案抗诉改判后,立即给海淀区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打来电话致谢。

林世钰 戴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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