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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室需达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民用建筑的地下防空室能不能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修正草案),对此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

  ;据了解,目前我省随意减免人防易地建设的现象相当普遍,不仅如此,省防空办公

室主任厉德才透露我省不少人防工程建设人均面积根本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与周边一些地区比较起来差距明显。为适应新时期人防工作的需要,昨天提交审议的该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多项修改,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防空部门将就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建设将实行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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