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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恶意逃薪”到“恶意讨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4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王力伟总队长18日表示,劳动、公安、工商、地税等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初稿已完成,预计广东省首部打击“恶意逃薪”地方性行政立法将在年内出台。(见20日《珠江晚报》)

  从“恶意逃薪”到“恶意讨薪”,两者之间的差别虽然只有一个字,但传递出来的内容却有天壤之别。

  如果没有“逃薪”,为什么会有人去“讨薪”?而“逃薪”者和“讨薪”者的强弱差别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什么要千方百计乞求讨要,甚至不惜以“恶意”相向?

  “恶意讨薪”这一说法自从面世之初就饱受各界舆论的谴责。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的语境下,恶意讨薪者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与此相对应的是,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恶意逃薪”者采取同等“力度”的处罚措施。

  从打击“恶意讨薪”到打击“恶意逃薪”,虽然只是改动了一个字,但表露出来的却是一种观念的转变和态度的调整。打击“恶意逃薪”不仅意味着理清了两者内在的因果关系,而且意味着劳资双方可以平等地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博弈,任何一方触犯了法律都将会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可以想象,如果“恶意逃薪”能够得到有效遏制,被欠薪者何至于穷追不舍“自讨苦吃”?而即使真的出现别有用心的“恶意讨薪”,相关部门在判断起来也会变得更加容易,其处理结果也将更加具有说服力。

  “恶意逃薪”不除,“恶意讨薪”难止,因为身为弱势群体的劳工,如果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根本无力与企业进行抗衡。如何有效解决此类劳资纠纷?广东省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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