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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扬天下”官司又回到起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28 兰州晨报

  省高院作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名扬天下”官司又回到起点

  “名扬天下”酒商标在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喊停”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和四川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仍然与甘肃

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销售合同,甘肃公司又和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兰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发生争议后,兰州公司将甘肃公司、四川公司、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我省首例因商标禁用而引发的跨省侵权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粮液公司、四川公司共同赔偿兰州公司经济损失308万元,五粮液公司、四川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件发回重审。[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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