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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会议会期应安排适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适当压缩乡镇人大会议的会期,的确有利于改革人大会议原有程序,有利于倡导节约,但也不能太短,更不能认为“开人大会议浪费时间,浪费精力”。正确的做法是:乡镇人大会议的会期应尽可能安排适当,尽可能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绩效相一致。

  据笔者调查,目前全国不少地方的乡镇人大会议的会期都在“精简议程、缩短会期、有利节约”的口号下随意缩短,这不仅与有关法律原则相悖,而且也不符合中共中央9号文

件的精神实质。

  首先,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会议的若干权利来看,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都有参加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及受推选或受邀参加大会主席团会议的权利,也有提出议案、建议和质询、询问的权利,更有对列入本级人大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权利。而乡镇人大代表要在乡镇人大会期中依法履行好上述权利,就必须有一定的会议时间作保障。否则,乡镇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就是一句空话。

  那么,乡镇人大会议的会期怎样才能做到安排适当呢?

  第一,乡镇人大会议的会期时间安排,应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若干权利的原则指导下,作出适度“精简”的安排,原则上应以不能少于三天为宜。若有重要议案和人事选举事项议程的会议内容,其会期还应适当延长。

  第二,应坚决依法纠正乡镇人大会议“审议政府报告时间多,审议其它报告时间少或干脆不审议”的现象。为此,乡镇人大会议无论是日程安排,还是媒体报道,审议的重点都应集中在乡镇政府工作报告和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上。同时,对书面的乡镇政府计划、财政报告的审议也不能忽视,也应作出一定的时间安排。

  第三,要坚持在“没有人大代表的审议权就没有人大会议的表决权”的前提下保障乡镇人大代表审议和表决的时间。即乡镇人大会议在安排乡镇人大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时,应为代表依法表决留足必要的时间。因为,代表认真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这关系到本地全年甚至今后几年的工作大局,不能因随便“默认”而出现“草案草案,草草过堂”的现象。由于各项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是由乡镇相关单位预先起草的,如果代表不重视,不充分审议,就会使“工作报告”及其“决议”变成体内循环,就会使原本可以充分行使的决定权流于形式。因此,要使乡镇人大代表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决议草案,就要为乡镇人大代表留足必要的审议和表决的时间。而只有乡镇人大代表尽心尽职,履行义务到位,才能把乡镇人大代表个人的意见变成集体的意见,从而推动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的工作。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城环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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