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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民代表的理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方圆观察

  陈立忠

  已经当了9年吉林省人大代表的李勇深有感触,他说,有的代表建议提出多年都没有落实,如全国省会市都开播中央电视台9套有关国际交流和学外语的节目,很重要。但是代

表提出吉林省应转播这个节目的建议已经多年,到现在还没有落实,真希望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李代表的愿望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实现。因为,为了改变代表建议办理不力的局面,8月4日,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条件和保障。

  条例修订的缘起

  

  据吉林省人大人代选委工作人员介绍,2000年11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原条例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规定得比较笼统,致使有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够规范;对承办单位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致使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能令代表满意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中央9号文件出台后,吉林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和监督检查等程序。这些规定的一些内容应该提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此外,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充实到新的条例中去。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不仅十分必要,条件也趋于成熟。这次修订,主要是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条款。

  建议受理有了新说道

  提出建议,是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什么可以作为建议提出来呢?条例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全省性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那么,哪些不能作为建议提出来呢?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据一位多年参与省人代会议案组工作的同志介绍,每年开会,代表们提建议的热情很高,数量也很多,但质量参差不齐,给建议的受理和办理带来一定麻烦。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条例增加了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初核程序。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初核。”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有利于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建议交办实行了新制度

  交办是建议从提出到办理中间的一个关键环节,对办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结近几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经验,在条例中增加了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规定:“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实行重点建议办理制度已有3年了,即每年确定10件重点建议交予相关部门办理。实际上,这些建议的办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代表们也非常满意。如2005年宗占国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长春火车站增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议》经办理后,在长春站北站房已经铺设了盲道,设置了给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南站房改造也增设了无障碍设施和通道,给残疾人出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这一次的修改,把好的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无疑有助于代表建议的办理。

  建议办理有了新要求

  

  办理好建议,是对代表权利的一种回应和尊重,是承办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此次修订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进行了细化。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但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复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作书面说明,待办理完毕后再作答复;对已经答复代表并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另外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形式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并增加了面复代表的规定。规定:“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公文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面复代表,听取意见。”张国珍、刘欣等委员认为,这样规定,才能引起承办部门的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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