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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检院检查组专“卡”自己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涂敏 犯罪嫌疑人鄢某某涉嫌盗窃一案被移送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承办人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决定,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不明。按过去,这个结论会顺利通过。但是,这回,因为该院有了内部交叉检查组,这一关卡住了。检查组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承认有盗窃的故意,但其行为已清楚地表明了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遂提交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委会讨论,最终撤销了原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作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并交公安机关予以执行。这是刚刚发生在双流检察

院的一幕。自从该检察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组这种内部监督机制以来,检查组对各主要部门容易出现问题的内部部门实施严格的案件检查监控,纠正了一批错案、漏案。

  一段时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在讨论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应该如何监督的问题。面对种种议论,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为着重点,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2004年3月以来,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案件质量检查组,每月定期对本院上月所办理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不立案、撤案的自侦案件进行检查,从中发现执法办案中的问题,以防止和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通过两年多的实践,案件质量大幅提高,干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意识增强,全院干警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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