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公检之力补民事制裁手段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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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
本报广州8月21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陈笑尘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及违法违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其明确规定,可以借公安、检察部门的侦查、逮捕等权力,弥补法院执行中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的不足之处,有钱不还的“老赖”再赖就会被送进监狱。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佛山市每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近3万,经过法律程序处理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日益增多。债务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有的故意隐瞒常住地址,以逃废债务;有的故意隐藏、转移、毁损或低价转让财产,悬空债务;有的则公然以暴力形式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此外,也有一些协助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为解决以上各种“顽疾”,佛山市出台的此规定里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管辖;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同时,将有关移送材料送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检察院要负责此类案件的监督、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 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予以立案查处,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监察机关及时严肃查处等。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遇有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协助。 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各机关按照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