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报价风波 法律作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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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
8月18日,已有来自全国的168名戴尔客户组成“维权群”,联合对戴尔SC430服务器引发的报价风波提出抗议。一上海市民已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成为这起事件中第一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者。 8月7日,有网友在戴尔网站订购一款型号为PowerEdgeSC430的服务器时,惊喜地发现,这款采用奔腾D双核处理器的服务器,只要执行几个正常的定制步骤,删减一些配置后, 其价格就从近9000元低至不足千元。当天下午,这一“利好”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大量消费者在戴尔网站订购了这款服务器,并根据戴尔提供的付款方式,立即在线支付了全部货款。 就在消费者等着戴尔公司将他们订购的产品发送到自己手中时,8月8日到8月10日期间,他们却陆续接到了戴尔公司销售代表的电话和一封电子邮件,称“这款电脑的报价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错误,戴尔不能接受你们的订单”。戴尔公司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是退款;二是按原价的75%结算,补足差价发货。并说明,如果在8月18日前没有接到消费者的回馈,订单将不会被执行。 一时间,网络上出现了声势浩大的声讨戴尔之声。 记者发现,其实同样的错误戴尔已不是第一次犯了。2005年8月,戴尔澳大利亚网站将一款250G硬盘的运费(8.8澳元,约合55元人民币)写成了最终报价,而实际上这款硬盘的价格应该是600澳元。后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裁决,称戴尔应该以8.8澳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兑现硬盘。最终,消费者如愿以偿得到了硬盘。 2004年4月7日,IBM中国公司官方网站,也曾发生类似的疏漏,以1元的价格销售阿帕奇USB2.0托盘便携式康宝光驱,实际上这款光驱市场销售价格至少要1500元。几天后,IBM中国网站发表声明,承诺将完全履行消费者已下的订单。 有了上述事件比照,此次戴尔公司的处理方法,被消费者指责为搞“地域歧视”。 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这一事件该如何解读呢? 看点一 曾经参与起草合同法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教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认为戴尔网站报价属于要约。 首先,戴尔公司采取直销模式,其网站报价已对标的及其类型、价格等做出了清楚明确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其次,依据戴尔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成立的情形之一即为买方接受卖方报价时。该条款已表明戴尔公司是以订立合同,而不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直接目的,即戴尔公司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该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对戴尔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看点二 陈小君认为,戴尔公司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标价错误,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且价款差额巨大,如果履行合同将给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该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由此产生了合同撤销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戴尔公司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不构成违约。 看点三 专家指出,戴尔公司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仅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客户其否认合同成立或变更合同内容,并不属于撤销权的行使,当然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即使戴尔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合同被撤销而自始无效,但由于合同无效是戴尔公司方面的过失所致,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戴尔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消费者因合理信赖其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