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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汽运公司赔偿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剑兵 马宁 8月21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原告黄某未购车票乘坐市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途中被人用刀砍伤,法院判决汽车运输公司赔偿黄某4万元。

  2005年9月26日,原告黄某乘坐被告市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巴,行至京杭运河大桥时,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拦下,出租车中三名青年上得大巴后,持刀将原告黄某砍伤。经公安部门

鉴定,伤情为伤残八级。

  原告认为,被告的司乘人员未采取有效方式制止、报警,更未进行任何救助措施,未尽安全运输、救助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乘车时未购车票,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三名青年对原告的伤害行为目的性明确,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客车时虽未购买车票,但该地客运的交易习惯为乘客先上车,后在行车途中售票,故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有旅客的伤亡系其自身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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