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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云健被宣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健风集团董事长柴云健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本报于2005年3月20日曾以《挪用资金:民营企业家容易触响的雷区》为题进行报道。),最近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裁定书维持了一审柴云健无罪的判决。

  健风集团和中山华港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华港公司),是浙江临海市源水公司(简称源水公司)的两个股东。1996年4月,两个股东约定:股东之一的健风集团承包本应由源水公司

承建的引水工程,实行一次包干定死;凡由工程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健风集团负责;在承包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亦与华港公司无关;为保证资金安全,由健风集团将下属企业的土地证作为担保,一旦健风集团没有将双方股东的项目建设资金用到引水工程上,华港公司有权处理上述土地使用权。

  到1998年7月1日,健风集团顺利完成了承包工程,引水项目如期投入使用并通过了验收。

  过了5年之后,2003年7月,健风集团董事长柴云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案由是涉嫌挪用资金。柴云健被指控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在上述引水工程建设期间。

  之后,检察机关的公诉书指控,1997年5月,源水公司引水工程正处在建设期,被告人柴云健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决定,利用其董事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源水公司50万元建设资金用于其本人和他人共同成立公司(净水公司)的验资款。2000年12月,此笔款转为健风集团对源水公司的长期负债。检察机关认为,柴云健系源水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建设资金50万元归个人和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柴云健的律师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健风集团作为引水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源水公司的资金拥有完全的支配权,作为健风集团董事长的柴云健对源水公司的资金有权进行调配。上述资金的调配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和律师的重要分歧点在于,50万元资金从源水公司划到净水公司验资账户,柴云健做出该行为的身份是“源水公司的董事”还是“健风集团的董事长”。

  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从承包方式上看,源水公司实际由健风集团经营管理,健风集团在实际经营中可以调配源水公司账上的资金,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柴云健具有挪用该笔资金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判决柴云健无罪,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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