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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弗患者:我的损失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42 淄博新闻网

  今年四五月份发生的“齐二药”事件震动全国。然而,仅仅3个月后,“齐二药”余波未平,“欣弗”又接踵杀至。截至8月5日16时,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涉及安徽“欣弗”不良反应病例报告81例,涉及10个省份,其中有3例死亡病例报告,而我市也有部分患者因为注射问题“欣弗”出现不良反应。

  昨日,记者在市中心医院见到了因为注射“欣弗”出现不良反应而住院治疗长达17

天的小可(化名)。“我的孩子受了罪,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我们不为钱,就为给孩子讨个说法!”小可的妈妈崔女士告诉记者。记者了解到,小可的病情目前基本稳定。但从8月3日起至今,小可用于治疗注射问题“欣弗”引发的不良反应的医疗费用共有1万多元。

  回放:19岁男孩打点滴出现不良反应今年19岁的小可家住在张店,是一名刚刚考进大学的学生,就在他刚刚接到录取通知书没几天,让小可全家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8月3日晚,我在滑旱冰时不小心磨破了脚踝。晚上9点多,我来到市第四人民医院设在建业花园小区内的门诊部,准备打瓶吊针消炎。

  当时医生给开了2瓶‘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就在一瓶注射液还没注射完时,我全身开始打颤,并伴有发烧、呕吐、恶心、心慌等症状。”小可告诉记者。

  “当时很快就烧到了39.8℃,一直烧了七八个小时,浑身还哆嗦得厉害,我和他妈按都按不住。”小可的爸爸接着说。见情况紧急家人立刻拨打了120。随后小可被送到淄博市中心医院急救,该院急诊部王医生告诉记者,当时患者体内的谷丙转氨酶达到380个单位,超过正常人的7倍多。

  小可的妈妈崔女士一直保留着当时的注射液瓶,记者看到,这瓶产品批号为06061201的注射液是今年6月12日生产的,正好在卫生部叫停的范围内。

  索赔:我的损失谁来赔偿就在小可住进市中心医院治疗的同时,小可的母亲崔女士一直在与各方交涉,要求他们适当赔偿损失。“孩子刚住院那会儿,疼得受不了,我和他爸班也不上了,一天24小时寸步不离守着小可。孩子一天打七八瓶吊针,家长是眼看着孩子受疼,心疼得没办法。为了这事我电话就不知道打了多少,找厂家人家不管,找诊所也不管。我也不在乎这几个钱,我们就想给孩子讨个说法。”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建业花园门诊部,主治大夫刘医生已经知道了小可的事情。“这批药品我们这里用了一年多了,根本没想到会出现类似的事情。”刘医生介绍说,给小可注射的这批药品是今年7月中下旬从淄博齐闽医药公司购进的,当时共进了100瓶。8月4日看到卫生部的紧急通知后,已经将剩下的16瓶药品封存。

  对于崔女士提出的索赔问题,第四医院建业花园门诊所称药品有问题,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同意承担小可的1万多元医药费。为他们提供药品的医药批发公司答复,安徽华源药厂已经作出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让崔女士耐心等待。而目前崔女士很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如果安徽华源药厂真的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她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追问:药品不良反应谁之责对于药品不良反应,一位业内人士对此形象地称它是“患者不知道、医院懒得报、药厂避讳说”。记者在不少医院采访时,有不少医生向记者反映,他们在临床中遇到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从没有主动向上级报告过。市中心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在审批时难以完全了解,即使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仍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伴随药品而存在的一种医学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是药三分毒,每种药都有不良反应,我们企业也担心药品销售会受影响,所以对这方面一般也不愿意上报不良反应。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但却没有详尽规定如果不上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约束力有限。”我市一位制药厂的负责人说。他认为,暴露药品不良反应的结果就是禁止销售和使用等严重打击药品生产的举措,因此厂方对不良反应一直都是讳莫如深。

  一位药监局人士向记者介绍了问题的尴尬之处:因为受法规限制,目前是让病人单独承担后果;但是将责任归于企业,在法律中又找不到依据。另外,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也不是医疗事故,所以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时,我国现有的行政规章也是不支持单纯以药品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为前提,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依据。”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李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记者了解到,对于不良反应较严重的患者,一些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一定的援助,或让供药厂商承担部分补偿。但这种援助及补偿目前不是法定的义务。

  律师:受害者可选择索赔对象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彭延强律师认为,现在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欣弗”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会造成人身体的不良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受害人对赔偿人有选择权。因此,崔女士要求诊所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崔女士可要求第四医院建业花园门诊部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来往车费等。 (本报记者 李黎)相关链接:欣弗可选替代品较多据市中心医院的专家介绍,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是广谱抗生素类药物,可以替代该药物的药品很多,如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头孢类抗生素(需做皮试)和阿奇霉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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