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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揽客派“百元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0:30 南方新闻网

  发廊揽客派“百元钞”

  印上人民币图案吸引眼球,律师表示此类行为违法

  啼笑皆非

  南山区西丽街道

  本报讯(记者王莹见习记者秦婴)本以为遇到了街上散发“人民币”的美事儿,可拿到手一看,“百元大钞”竟是发廊的广告单。近日,途经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沙宣美发沙龙的沈先生就遭遇这种啼笑皆非的事情。律师表示此类行为违法。

  “一开始以为有人往我手里塞人民币呢,结果一看,这张‘百元大钞’原来是个冒牌货。”记者看到,沈先生拿到的这张“百元大钞”,比真币略大一些,是将人民币图案复印后印刷出来的。广告单正面是和百元人民币相同的图案,正面下方还特意写上了“凭此券烫染优惠”字样,背面则印有各种发型图片和联系电话等。

  昨日,记者按广告上的电话打过去询问,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为了吸引顾客的注意力,“一般的广告传单发送的时候常常没人要,用这种办法以后,很快就发出去不少!”至于印发这种广告单是否合法,对方则颇为理直气壮地解释,“我们出广告单之前咨询过印刷公司,他们说这样不违法,就是做个宣传嘛。”对于这种以特殊手法吸引眼球的广告单,沈先生和同样拿到此广告单的同事则表示,一开始挺好奇,“不过明白了以后第一直觉就想是不是违法啊?”

  记者随后咨询了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的杨琪律师,她表示根据200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发廊此举是违法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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