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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皖陕云藏与总局签订责任书  明确“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削减目标和任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0:38 中国环境报

  赵承义 潘骞 冯永强 韩丽荣 郑劲松 陈娟 黄国金 吴锋 向安鸿

  本报讯随着各省签订“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工作的深入开展,近日,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分别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削减目标和任务。

  北京市副市长吉林代表北京市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北京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明确,北京市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4%;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7%。

  安徽省人民政府近日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安徽省“十一五”水污染物及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安徽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41.5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9万吨,削减比例6.5%。其中淮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5.6万吨,削减率为10.4%。全省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控制在54.8万吨以内,其中火力发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5.7万吨。

  陕西省副省长洪峰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同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陕西省必须将COD排放总量控制在31.5万吨,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27.41万吨,南水北调中线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4.0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1.1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1.2万吨。

  云南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云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2010年,云南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控制在50.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1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万吨,削减率为4.9%。

  西藏自治区副主席洛桑江村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到2010年底,西藏自治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保持零增长,努力控制在1.4万吨;全区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0.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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