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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十龄童遭毒打被迫下跪 只为了一条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1:38 浙江在线

  《安徽商报》日前报道,一名10龄童在公园散步,一只牧羊犬冲上来嗅他,孩子害怕,把竹枝挡在身前,并没碰到狗,但狗主人以吓了狗为由,不但采取打耳光、掐脖子、悬空倒拎的手段对孩子暴打肆虐(致孩子六级残疾),而且逼孩子给狗下跪叫“爷爷”……最近,浙江嘉兴市南湖法院即将审理此案。

  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身体残疾或可治愈,但心灵的创伤又如何平复?司

马迁的修养够高了,他在遭遇宫刑以后,自述“居则忽忽若有所忘,出则不知其所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粘衣”。而10龄童长大以后,每念及给狗下跪叫爷爷一幕,会不会也恍恍忽忽,“居则忽忽若有所忘,出则不知其所往”呢?

  想起上海外滩公园当年洋人悬挂的牌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曾经激起举国愤怒,原因是把中国人与狗画了等号。而今呢?中国人把自己的同胞看得比狗还要低一等,又如何对待?还是鲁迅先生所说的,不要在铭记沦为民族奴隶的痛苦时忘记了作为自己人的奴隶也同样是痛苦的,因为他们出于同一个世界观:强者欺凌弱者天经地义!

  鲁迅先生还有一段名言:“作主子时以一切别人为奴才,则有了主子,一定以奴才自命。这是天经地义,无可动摇的。”鲁迅还有一个说法,叫“见了羊是狼,见了狼是羊。”试想那位狗的主人如果遇到比他强势的人,难保不会下跪变做羊。这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中国国民的劣根性!这是今天我们在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时亟须克服的东西。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一般规定最高不超过两万元,但这只是“一般”,近期有的地方法院对于一些特殊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有判决了几十万元的,建议法院对待这种特殊伤害的“给狗下跪叫爷爷”的案件,也应作出超常数额的精神赔偿判决,因为任何人对待这一噬脐吞齿的奇耻大辱带来的精神创伤都是终身难以平复的。听说狗主人在拘留期间用鞠躬的方式对10龄童一家表示了道歉,这就够了吗?远远不够。有民法通则120、134条为证:侵权责任承担中,赔礼道歉只是一项,之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恢复名誉。因为当众的侮辱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使10龄童的社会评价降低,降低到比狗不如。


作者: 郑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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