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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公开论证会直播回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05 首都之窗

  

《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公开论证会直播回顾

  听证会现场

  

《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公开论证会直播回顾

  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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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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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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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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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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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现在会议正式开始,首先介绍一下参会人员。

  有关部门代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崔建立副局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王珊处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管理分局赵玎局长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张明秘书长

  北京市汽车行业协会秘书处赵小元副秘书长

  北京市市场协会汽车流通分会吴刚副秘书长

  经销商代表:

  北京鹏奥贸易有限公司市场部杨春雷经理

  北京汽车工业供销公司星徽旗舰销售中心马建宇经理

  北京长京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王薇经理

  北京博瑞祥弘汽车销售中心吕胜庆经理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市场部庞正俄主管

  生产商代表: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律事物科胡铁成科长

  消费者代表:高薇、刘国胜

  有关专家:

  汽车市场专家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李文琼委员

  法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崔勤之研究员

  合同法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高金升副秘书长

  律师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邱宝昌主任

  列席新闻媒体的朋友。

  主持人:首先由崔建立:秘书长介副局长介绍示范文本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崔建立: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汽车作为生活消费品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据统计: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0余万辆,月增3万辆左右,其中私家车为150余万辆,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攀升,有关汽车买卖的投诉、纠纷也日渐增多。2005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及市消费者协会96315投诉热线共受理汽车买卖方面的投诉547件。形成投诉的案例往往只是实际发生纠纷的冰山一角。而且汽车交易的金额较高,对消费者的利益影响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维护公平公正的汽车交易秩序,市工商局会同北京市汽车工业协会,在对我市汽车销售市场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的征求意见稿。该文稿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进行过短期试用。又通过“首都之窗”网站于7月14日至7月21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了意见。

  这次合同文本的构成有两部分。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其中《委托服务协议书》是可选的附件,买车人愿意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按揭、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再与经销商签订该协议;买车人自行办理手续的,就无需签订该附件。而《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是一个必填的附件,我们对交付的时间、地点、随车文件、车况等事项在《交接书》中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注明的空间。

  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合同正文设定了10个条款。除了对车辆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之外,主要涉及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1、在质量方面,文本中规定车辆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鉴于汽车质量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慎重起见,文本中规定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依据。

  2、在付款方面,针对当前汽车交易的实际需求,列出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此外,还设定了定金条款,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在汽车买卖交易中定金适用的规则。

  3、在车辆交付方面,明确了经销商应随车交付的文件,买车人的验车义务和车辆交付的法律后果。

  4、在售后服务方面,规定经销商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买车人选择。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车人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经销商不承担责任。为体现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文本中还规定,如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车人,双方按生产厂商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内容以外,文本中还对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没有关于汽车的三包规定,只有一个对缺陷汽车的制度,我们在违约责任中没有设定对问题汽车进行退还的内容,我们希望通过利用今天这个机会,请到会的各方代表共同集思广益,为我们更加合理的设定汽车条款提出建议,使我们的文本得到规范。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崔建立副局长介绍了一下文本内容,下面请各位代表对示范文本提出一些建议。先由消费者代表来说。

  消费者代表:文本第一条中有一条是配制,最近我没有接触过,前几年买车的时候知道了,备胎与实际不相符。我觉得备胎应该与四个轱辘的标准是一致的。还有第三条,关于定金的问题。因为现在,咱们从商业的角度讲,虚假宣传,或是宣传含有水分过大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这里就牵扯消费者以前看到的宣传资料和图片,但是实际的实物出来以后,往往和图片上的有差异,尤其是配制方面的。当初的夏利2000和飞度,新闻各界宣传的沸沸扬扬,实际出来之后,按我自己所看来说,它的外形不是很理想的。而且从选择、从市场选择上销量可能不是那么理想。消费者花很多钱买一个东西,即使它的性能外观都要有自己的认同,认同以后他才能满意,才能消费。

  所以,在这一点是不是应该附加一点,如果实物与宣传材料不属,不属消费者违约。我只是提议一下。另外,第七条违约当中的第三点汽车鉴定的问题。我之前去天津检测,而且费用相当昂贵,这是一般消费者无法承受的问题。一个简单的小面的刹车机油泵,按照市场上30多块钱的事,我到天津去检测就要过万。再有一个,国家检测机构,确认汽车在设计、制造方面存在缺陷,无论是国内或者国外,汽车从它的设计、制造方面,我认为存在的缺陷可能性很小。它的矛盾就是某些部件的残次与瑕疵产生了车的不理想。

  当然,今天奔驰也来了。那么奔驰方面有什么缺陷吗?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情况,你不能说它的设计上面有缺陷。它的质量问题就是某些部件的不合理,或者是一些残次,所以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伤害。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应该细一些,条款规定的再细一些。因为车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允许你生产的,上了国家目录的。如果它涉及到缺陷,在这个环节上根本就不应该让它出现,不能让它上目录。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来说,大家应该再具体细化一些。

  还有,委托协议的。当然领导说了这个是可签可不签的,第七条关于委托责任问题。消费者花钱买了一辆车,因为是一个大件商品,可以说是几年几十年的积蓄,在委托上牌的时候,你给我撞了,你再给我修。那你怎么修都是旧的。哪怕我开着再不走了,我都认可是新的。你给我撞坏了之后我也认为是旧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条款具体再研究一下合理和不合理的。当然,修的费用问题不管是由保险公司或者是代办公司也好,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再有一个是赔偿问题,到底赔多少合适。是不是应该把这个新车放在二手车市场做价你差多少赔多少。车被撞完之后就不好了,这样就不合理了。

  另外,这一条写到让保险公司赔偿。在我的印象当中,汽车上牌子保险单没有打上车号之前,保险公司可能是不赔的。所以说,这个条款规定以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问题,这一块是不是还应该跟保险公司具体协商下来,咱们敲定一下。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大头的问题,如果这一条再敲定不下来,这个合同作用的制约性不是很大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这位消费者。

  消费者代表高薇:首先第五条的第6、7点,乙方应在交车时当场验收,并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实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其实作为我们消费者车辆存在的肉眼问题我们可以当场提出。比如我以前遇到一个问题,那个车被撞之后才知道漆是被修复过的,它是被途上了不是原厂的漆。所以我觉得这是不是有点涉嫌欺诈的信息。如果经销商之前没有向消费者提出的话,属于赔偿的话是不是应该双倍赔偿,这涉及到很大了。那么像这一点怎么定性?

  还有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第三点,如果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我觉得这一点和消法有一些矛盾。消法规定,如果商品出现问题,应该是销售商主动向消费者赔偿,销售商再向生产厂家追偿。如果甲方无过错,乙方去生产厂商,这个消费者的权利是不是被剥夺了,应该是由直销商由消费者赔偿,而不是把经销商的义务给缩小掉。

  如果车坏在半路上,那么备胎的标准应该是非常严格的。

  主持人:下面请经销商和生产厂商发言。

  胡铁成:针对备胎我谈一下我的看法。备胎首先不应该定位为汽车的第五个轮胎。备胎是紧急备用的意思。所以它的规格或者是尺寸不一定一定要和原厂的原车搭配的四个轮胎一致,咱们国家现在没有硬性的规定。相应的备胎肯定是在符合相应的动力学检测,经过厂家严格的测试之后,能够完全符合消费者使用汽车过程中的紧急故障或是其他问题,临时可以使用的,但是不可以把备胎作为长期使用。如果把它作为第五个轮胎,汽车的成本就提高了,这样必须导致汽车售价的提高。这是我对备胎的一点认识。

  针对第五条交车时间、地点和验收。其中第六项,乙方应在交车时当场验收,并对所购车辆外观进行认真检查。我觉得这个规定很有必要。因为首先汽车买卖合同本身是一个合同,受到国家合同法的约束。既然是合同,双方应当是一个平等的主体。不管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是否平等,但在法律的层面上双方是平等的。不能说厂家或者是经销商去过多的推卸自己的责任,但是也不能说我们消费者就没有一个主动验收的义务。据我了解,消费者尤其买大件的时候,不可能是轻易的作出一个决定,把十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钱扔出去,对这个车没有仔细的检查,没有自己的认识就草率作出决定。所以,我觉得消费者对车辆外观和基本实用功能的检查义务是有的,但是作为经销商来说,应该也有一个告知的义务,有一个主动的告知,主动为消费者进行相应的检测和协助的义务。我觉得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

  还有,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因为车在外观上面,一旦车要移动,肯定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一旦出现责任,就说不清是谁的责任。包括现在很多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待于提高,所以说很容易出现外观的损害。如果上了保险那么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没上保险要是全推给经销商,我觉得实际上是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合同法规定验收是应该当场验收。我觉得双方应该心平净气的对待这个事情,要有一个自己的义务。

  另外,还有针对第7条违约鉴定这一块,我想解答一下消费者的认识。根据消法来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商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没有问题的。这一条主要规定的是汽车产品缺陷这一块。汽车产品缺陷是规定在国家产品质量法当中,主要是约束生产厂商。因为生产厂商要对它的产品负责,经销商是和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一般也是违约。并不是这条规定缺陷,我们消费者不能够向经销商主张权利,只能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我觉得这是两个法律问题给混淆了。

  张明:消费者协会认真地看了合同草稿。经过讨论提出以下的意见供参考。

  第二条谈到了,甲方出售车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

  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建议修改为:把必须改为应当。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必须也就是应当。

  同时,应该符合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我们国家对汽车有强制性标准,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不仅仅是产品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为汽车产品不是一般的产品。所以,这一条有三点要改。

  还有一条,关于最后一句话“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标准”,把政府改为有关部门。

  第二,第二条的第三款,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依据。需要检测鉴定的,检测费应当由主张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我们觉得应该增加一个条款。就是车辆交付时,自身存在瑕疵的,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未告知的,无论该瑕疵是否是严重瑕疵问题,甲方应当赔偿乙方责任,并给予退还,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承担。我这儿有一个案例,石景山有一个消费者在4S店买了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车,在倒车的时候碰到了小树上,结果露出了底漆,那是一个白色的漆,后来发现这是后喷上去的。结果这个店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提出之后遇到了种种障碍,到现在为止,厂家以不是主要质量问题不给解决。所以说,我们觉得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众,虽然是买大件,但他仍然看不到瑕疵,因为他不是专家。我同意刚才消费者小高的意见。

  第六条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想增加一个内容:保养装璜的材料系甲方提供的,出了问题以后还应当由甲方承担。这从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经国家授权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明知在该车有缺陷或者存在其他特殊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改成“依据消法35条的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因为这个法律关系很明确,消费者填的合同是经销商,而不是生产厂家。很多生产厂家在就的时候往往说这车不是我们卖的,我们和你没有法律关系,我拒绝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对消费者有利的问题在解决的时候,还是应该谁经销谁负责。然后如果是厂家的问题,经销商再向厂家追究责任。这一条是很原则写的。

  第九条其他约定。建议增加内容:对于非现场提车的消费者,因消费者甲方的原因不能当时提车而约定一定时间后提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比如,现在买车,我们有一个华生风叶(音)的公司,到现在为止有50多位消费者交了汽车款,总额达到400多万,但是一直不能供车,现在法院已经介入了,公安也已经介入。消费者曾经发过一个警示,要慎购。这样对于消费者的风险很大。

  关于备胎的问题,前年市消协发过警示告知消费者注意备胎的宽窄。北京的消费者和国外的消费者不同,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国情,美国高速公路四方八达,他们的店很多。我们中国不行,如果我们要跑的话,可能都找不到地方。所以备胎不能是临时使用的,所以我们主张有关部门出台强制性标准,备胎应该该常胎一样,更符合消费者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窄胎着地的面积和摩擦力都有面积,而且对它的速度是有限制的。很多消费者不知道,高速公路不可以跑多少公里,所以是很危险的。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应该强制规定。从厂家来说是否可以给消费者进行承诺。谢谢!

  主持人:谢谢张秘书长。经销商代表发言。

  马建宇:因为这个合同上次开会的时候已经看过了。应该说这次在上一次的讨论基础上做了很多的修改。刚才,各位也谈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包括消费者与消费者协会还有生产厂家。我也不想多说什么,我来自奔驰旗舰店,我们在日常的销售工作中一直秉承着为消费者服务。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北京工商局的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为消费者提供超值的服务,也希望消费者对我们的服务提出批评意见。谢谢!

  李文琼:我是第一次来这里,总的来讲没有太大的问题,我针对轮胎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可能在强制性的规定里面。我可以把这些意见转给有关制定的人。咱们知道,制定一个标准要通过很多的论证,所以我可以把意见转发给大家。

  另外,我觉得咱们这次讨论合同,有的方面是不是在条款上可以等等一下。咱们的合同是一式两份,好象没有表明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其他的消费者讲的问题,出现问题以后检测的费用,为什么汽车产品的三包没有出来,可能也是在检测的费用上争论比较大。国家质监总局也是讨论了很多次了。这些费用像消费者讲的,有些东西消费者是承担不起的,不是一两万,有的是很多很多钱,作为消费者来说承担不起。按照消费法谁提出来谁主张谁就付检测。刚才提出的意见我觉得也有点困难,这不是马上可以解决的。

  主持人:您认识这个条款怎么解决?

  李文琼:汽车在产品三包上这个就是一个困惑。像消费者说的,一眼可以看出来的就不用鉴定了。汽车产品从目前来看,我觉得还是一眼可以看出来和简单的检测应该比较多,对于大的检测还是比较少的。对于国家现在强制的标准和认证的力量很强了,在国家来讲,这方面规定的强制认证比如检测认证中心等等,力量下的很多。所以,真正在设计、制造上有很大的缺陷,那是绝对不会出来的。只是说目前再写的过细,不太好写。像消费者协会那样说写出来也不是不可,但是真正要解决起来,在实际中不太一样。作为一个合同文本,写的太细了又不太合适,但是保存目前的状态也可以了。比如几万块钱以上用户可以承担,几万块钱又不能垫付又该怎么办?所以目前的状态很好。

  王薇:因为是第一次参加这种论证会。本身我是做人事的,我简单谈一下法律文本。我觉得这个文本,应该是很宽泛的部分,既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又保证经销商的利益。不管是什么合同都应该是宽泛的,不能每一条每一款都要细化,也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都不能在文本上体现的很详细。所以我刚才看了一下,我保留意见,我觉得这个合同也的很宽泛,应当是经过一段运行了,如果这个东西拿到市场运作的话,不管是消费者有任何问题或者是经销商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解决。没有说合同条款细化到说备胎怎么样,扭矩怎么样。我觉得这是没有必要的。所以我觉得这个合同文本很规范。

  邱宝昌:汽车买卖合同的文本我是认真的看了。我认为也的很好。但我也提出一些补充的意见。关于第二条质量。质量的问题张明秘书长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应当增加一条。大家都知道汽车的检测非常困难,费用也非常高,在实际纠纷过程中靠检测结果几乎不可能。所以讲到国家检测费用的问题,还有一个背景是很多新车检测都是大型的汽车研究所,如果他们的车辆再出现问题再检测是不是有失公正。等等存在很多因素。我们可以增加一条,大家知道汽车三包规定,国家部门规章也出台,实际上我也参加过研讨,很多专家有意见。比如我们约定在一年两万公里对新车的主要部件经过两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可以退还由消费者来选择。我的检测很难,但是又出现问题,经过两次维修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因为这里面涉及生命健康的问题,我觉得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来完善。所以这一条我觉得应该要写进去。

  第四条,付款方式问题。下面讲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约定付款,责任是乙方的。我认为这一条相当不妥。因为我们买车的时候一般做的是按揭贷款,是由4S店把关。如果是消费贷款,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消费贷款贷下来了,那么这个合同买卖就生效。因为前一段时间,很多汽车销售的时候都是骗卖,甚至是用零首付骗银行的钱,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所以能办下来合同就生效,办不下来合同就不生效。所以我认为这一条可以改成作为本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

  第三点售后服务。很多问题都讲到车辆的维修、保养都在指定的车厂,否则出现问题不承担责任。有一点要指出是有特殊情况出现。在特殊情况下车主和消费者可以按照便利的原则,选择一些有资质的厂家来维修。比如这个车是在北京买的,但是车是移动的,他跑去西藏,如果在途中遇到问题,还要拉回去修吗。所以我认为这一条应该加上。这些问题都是有案例的,我讲的是维修而不是保养。正常的保养起来应该有的。

  再增加一条,在第四点上。这里面讲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我认为应该增加强制性标准。实际上,这里面的车辆保养手册也好,我们都可以叫它随车文件。它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的标准。如果使用说明或者随车文件标注与实际不符,并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失。很多汽车文件是低配高标,找不到。这样是不是误导,是不是欺诈?所以我们必须要强调国家的标准。

  再一个,经销商的问题,包括车厂的问题,包括经销商和汽车厂对汽车的明示也应当写到合同当中。我们前一段时间出现了汽车降价的风波,你对民事的宣传,你明确具体的可以作为合同的条款,现在虚假广告这么多,我们工商部门查处又很难,合同约定又不能乱说,怎么办?通过合同的约定。

  再增加一点,室内有害物质的标准问题。这个大家应该要注意到。空气有室内标准,汽车现在的标准也在指定。但是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来约定?应该通过合同的约定。汽车室内有害物质的含量应当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前提下,否则的话不仅是违约而且是侵权。所以我们应当加上,汽车室内的空气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要求。当然这个基本要求怎么解释?在汽车室内标准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室内空气有标准,我们可以进行参照,最起码保证是最低限。如果因为因果关系发生了病变和有害物质相关,那么你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对厂家的严格的责任。

  最后,检测费的问题。实际上我否则检测,因为很难。我和天津、重庆的都聊过,都很难。如果有的话,就像刚才我讲的,如果涉及到检测的话,费用应当由厂商来承担。因为产品质量是由你生产的,要是4S店可以代表的话,应该由厂商或者经销商先行垫付,然后按照检测结果来进行分担。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邱律师。

  庞正俄:实际上我看合同的时候比较晚。我同意一位经销商的说法。因为合同的本身我个人的意见应该是经销商和消费者涉及的利益比较多,这个合同应该是宽泛的。好多细的东西在国家的法规当中都有规定,所以大家在这一块讨论细节问题,我是持保留意见的。我认为这个合同还是写的不错的,谢谢!

  吕胜庆:大家好,第一次参加合同论证会。今天,在消费者、经销商、厂家讨论合同时,因为合同本身是由工商局来做,所以我感觉工商局和消费者毕竟不是对这个了解的很详细,比如很多细节问题。工商局本身做的是合同,大的问题可以考虑到。比如第九条规定,其他为尽事宜,双方应当自行约定。如果作为经销商,对你提出的约定不能承诺,那我认为你没必要选择这个经销商。谢谢大家!

  吴刚:大家谈的很多意见我都赞成。我觉得有两个东西值得注意,涉及到将来违约责任的。不应该通过合同把很多责任排除掉。比如刚才说的定金问题,现在车还没有上市,很多人都交定金了。这种宣传和实际情况往往有很大的差距。这时候消费者的定金都交给厂家可能不太合适。刚才张秘书长谈时已经说了,这里面应该有一些条款。如果宣传和产品实际不符,应该排除的。

  另外,第七条第三款,我觉得还是应该和消法衔接起来。在其他商品,凡是在购销中间发生问题,应该首先找经销商,再涉及厂家的问题应该由经销商去找。这里面虽然说甲方有义务协调,但是这种义务又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所以我觉得这一块不太合适,还是应该首先由厂家共同承担。

  另外,刚才委托上牌的违约责任问题也是一样的。如果你愿意承担你就要负责,不要由甲方来负责。当然你自己委托,本身出了事就要由你自己负责。这个合同本身还是有很好的积极意义的,另外把一些交接车也给细化了,以前很多东西都没有,买完车经常出现一些纠纷也比较常见。当然,有些地方在明确确定义务的时候,不应该排除某一方的责任。总的来说,这个协议应该更有利与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对消费者的保护还是稍微欠缺一些,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主持人:这个合同是我们和汽车行业一起做得。也是很多厂商和经销商参与了,并做了多种讨论。

  赵小元:细节的东西我就不说了。主要是想对规范文本说一下。这个规范文本从去年4月份开始,一年多的时间了。请了很多的专家,也请了一些经销商、制造厂商。作为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我们本身根本只能是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但同时,我们也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所以我们赞成标准文本的推行,它会促进我们行业市场的经营规范,促进行业的发展。

  崔勤之:我觉得市工商局和汽车工业协会来制定汽车方面的格式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规范汽车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刚才,大家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下面来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我觉得这份合同从总体上来看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但是有些地方是不是还需要完善一些。我下面提一些建议:

  第一点,有些条款对于买售人的责任规定的过重,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是不充分的。比如第五条的第6款,要求让消费者对于汽车的基本功能基本检查和确认。我觉得对于消费者来讲责任太重了。比如刚刚学会开车的人,他对于汽车的基本实用功能不可能完全了解,所以我觉得让他当场确认不太合适。恰恰车辆的基本功能应当是销售商的基本义务,他应该向消费者接受这个车的基本功能。特别是第五条的第7款的规定,车辆交给消费者以后,所有车辆风险由消费者承担。我觉得这个责任太重了。汽车的风险责任不是说消费者能承担的,而且可以说经销商也不一定能承担。同时,我们合同的第七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如果车辆检查出来有缺陷,造成损害就应该由厂商去赔偿。这也表明这个责任也不能由消费者承担,所以我觉得这一条对于买售人的责任有点重了。

  有些条款又对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不太充分。比如第七条的第2款,甲方交付车辆不符合产品质量的标准,它仅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甲方修复、赔偿损失或者减少价款,我觉得太低了。如果我是消费者的话,你不符合产品我就要求退货。所以我觉得应该加上乙方可以要求退货。

  另外,我觉得格式买卖合同有些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符合这个合同的,所以我觉得最好不要把它规定在合同里面。汽车买卖合同主要是出卖人和买卖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内容。但是有些不符合,比如第四条关于消费贷款消费的规定,我觉得这个内容不要规定在里面。又比如,第七条违约责任,如果出现问题乙方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的问题,这个也属于我们合同规定的内容。还有在委托协议书上面,对于车辆保险合同要规定哪些选种,专门规定什么内容,我觉得这些都不属于汽车买卖合同的内容。为了使我们这份合同简便容易操作,我建议这些内容从合同文本里面去除掉。

  到底规范哪些问题,我特别想特别第六条关于售后服务的问题。我认为,更多的是厂家的事情而不是销售商的问题,这一条要不要规定在买卖合同里面值得考虑。这是第二方面。

  第三方面,有些合同表达不清楚。比如委托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第一款中提到,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代办服务过程中,从上面所规定的来讲,代办服务业包括保险服务,既然是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我就可以想象未必已经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怎么要求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呢。我希望这些问题应该明确规定。

  特别是如果把销售服务规定在买卖合同条款中,对于第六条的规定有很多的条款也会出现刚才说的表述不清楚的情况。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说了。最后一点,合同条款中的有些词句是不是应该再斟酌一下比较好。比如说,第一条的前面说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等等,我觉得公平、诚实信用要不要写在合同上面,我觉得有待考虑。比如宝马车要卖50万人民币,作为消费者觉得公平吗,很难说。双方在签定合同中是平等的,但是有些并不是这样。有些合同并不是你写了他就可以做到的事情。

  还有第二条关于汽车质量的问题。在条款当中写了选择的条款,你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就想问,这两者之间存在有多大的差距,是我们写应当符合汽车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更好,还是我们保留选择的条款。如果说这两个规定的差距很大,我们这样写到了选择的条款,那么以后的矛盾就会很多。

  最后一点,关于买卖合同最后签字这一项。从乙方的角度来讲,乙方盖章、证照名称、号码等等,作为买车的这一方除了单位以外还有个人,是不是应该填上身分证号码和姓名,这样会更全面一点。以上是我的看法,谢谢!

  高金升:市工商局的王处、还有汽车协会,对于这个文本做了大量工作。大家提了很多建议和看法。补充几点:

  第一点,开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不是应该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大部分是包括消费的问题。包括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商,你们既是生产厂家又是卖方,同时你们也是消费者。所以,这是一个消费关系问题。同时,这一段之后是不是应该加一个括号(本合同不适合二手车买卖)。应该标注一下。

  第二点,售后服务的问题。第一点的最后是不是应该加上一句话“并向乙方提供保修内容清单”。既然要严格执行保养,还应该提供保养的清单,你保养哪些内容了。咱们现在到厂价保养,不知道他们保养什么东西。我是04年买辆车,当时急着要买所以选了4款车,20万左右的。先选了上海别克凯越,后来那个车感觉后面不太好看;后来又选天津的没出来的汽车;最后选来选去选了海纳马自达,04款新型的。当时的经销商确实很热情,那时候我真做了一回上帝,端茶倒水,甚至签合同都帮你写。两年以后的保修期之后就大变样了,他应该把整个的都检查一边,他只用了20分钟就检查完了。那时候天气冷的时候还没用空调,到夏天的时候又打空调发现不太好用,结果后来我让他修让他签字,到今年去的时候又漏了。说要换一个零件要是进口的就1000多块钱,国产的就700多块钱,那么保养之后你没有给我检查出来,这个责任算谁的?所以我觉得在保养的时候应该提供清单,因为你说不清楚,我就认为你没有给我保养。所以,4S店有没有保养主要是凭信用,凭良心办事,不能拿话搪塞。所以这一点应该加上。

  第三点,第七条违约责任的问题。第2点的不符合说明书规定的时候,那么你交付的汽车也是一件商品,交付时不符合说明的,我建议后面加上“直至退还”。咱们国家的合同法111条就有规定了,其中有修理、更换、退货。它既然是一个商品,怎么就不能退货呢。所以我建议应该加上。因为买了车以后,消费者绝对是一个弱者,特别是两年保修期过去以后,就是一个弱者,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灵。

  第四点,第七条第3、4点。第3点的最后一句话是不是应该改成“应当明示告知,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就不要也什么未明示了。第4点当中,删除几个字。把“未付款”删掉。这个规定应该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我就补充这几点。

  张明:我再补充一条。委托服务协议书的违约责任当中的第三:除不可抗力或遇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或临时改变办公时间等非甲方原因外,这是一个责任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毫无疑问。后面的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等等,不应该成为理由,这是甲方经营成本的问题。你应该有预见,停电怎么办,你都要有预案,但是不能免责。所以,这个内容仅仅规定为不可抗力,其他的不应该属于免责范围。如果这样的话,消费者也可以说上银行因为停电就不能去了。

  杨春雷:我也是第一次来的。在第四条付款方式来讲,我个人觉得可以简化一下。分期付款和信贷的问题可以简化一点。另外,车辆交接书当中,我个人觉得,每个客户买车最终是有交接过程,对于消费者来讲这个交车过程很关键。4S店也好,经销商也好,应该把产品的性能给消费者讲的很清楚。在这个环节来讲,经销商应该是有义务给客户进行全面的产品介绍,最好是有一个细化的交接书,这样来讲就很明确,也很清楚。

  再一个,谈到委托服务协议书,主要还是集中在违约责任这一条。在消费者委托甲方办理服务的时候,整个车辆造成损失、灭失的环节,包括保险公司索赔等等。按正常来讲,客户办理正常手续以后,经销点给客户办理保险,只有倒抢险是不生效的,其他保险是生效的。因为在代办服务过程中,车辆是道路上的,可能随时会发生问题,应该明确一下是甲方的主要责任还是不是。举个例子,比如我们为客户代办手续。代办人员开车,后面追尾了,这个责任可能就不是甲方的责任了,应该相对的来判断一下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问题。希望在这个方面,还是明确一下。

  再一个,秘书长提到不可抗力这一块,包括机构停电、电脑故障等等,我想谈谈自己的想法。我们在给客户服务的时候,我们到车管所像朝阳那边经常停电,我们通常办理不了任何手续。车管所那边也出现过电脑系统坏掉,不能出现验证。所以这一点我想在合同当中还是应该考虑一下,最好也要考虑一下我们经销商的利益。

  主持人:今天的会议就到这里,在会上方方面面的会议参与人,各位专家提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将会同行业协会,机动车分局对这份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期尽快出台,来规范北京汽车交易市场,谢谢大家!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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