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线”不是少发工钱的借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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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14 东方网-劳动报 |
随着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在一家医院职工食堂工作 的劳务工李某的月工资,也由原来的690元提高到了750元。对李某来 说,这自然是好事一桩,但李某仍然有些许不高兴。进这家单位几年 来,每次市政府宣布调整职工最低工资,单位倒从来没有什么拖延之 举,总能依规调整,按时发放。至今他的月收入已增加了3次,但每 次,企业总是按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发给,最低工资线成了他和同事们 的标准工资。 是不是李某的工作很轻松而单位的效益又不好?李某每天早上3 点出门,管全院职工早、中午两顿饭;又因医院的特殊性,节假日还 需经常加班。而且医院的经济效益很好,完全有能力在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线之上来考虑他们的收入。更让李某和同事们有意见的是, 单位里领导的月收入超万元,是他们收入的10多倍。 类似这家医院的做法并不在少数。某大型国企厂医朱女士50岁不 到就因企业改革“内退”。“内退”手续办好的当天,单位领导根据 她的特长和企业实际需要,随即又安排她在医务室上班。岗位没有变 化,劳动条件没有变化,工作时间没有变化,但收入却一下子下降了 好几个等级,每月只能拿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朱女士对此十分 愤慨。她说,领导的年薪几十万,是我收入的几十倍,太不对称了。 把“最低工资作为企业标准工资”,目前已成为不少企业“忽悠” 职工的合法手段。但手段虽合法,于情不合、于理不通,其负面作用 显而易见。从小处而言,这种做法会使职工失去工作的热情。因为在 他们看来,自己不再是企业的主人翁,只是个微不足道的打工者,所 谓工作,也就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口饭吃”。从大处而 言,则不利于推进社会公平,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害无益。 工会有关人士认为,企业在效益良好的情况下,按最低工资标准 发给职工工资的做法,其实是对最低工资制度真正涵义的扭曲,损害 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目前,工会在政府支持下,已积极推动行业、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即通过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职工 工资与企业效益、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的规定等,限制某些企业借 最低工资制度“合理”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