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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房逾保修期岂能一推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25 新民晚报

  “过了保质期,房产商就可以把责任一推了之吗?”因为15天的时间差,章先生2年前购买的全装修房如今面临着维修难题:房产商以过保修期为由不愿承担维修费用;章先生却认为这是隐蔽工程漏水,质量问题早在保修期内就已产生。双方各执一词,透露出当前全装修房的投诉新焦点。

  章先生于2004年2月10日购买了虹口区四达路世博花园的一套全装修房,并于6月30

日入住。今年4月16日,章先生发现卫生间内有漏水迹象,伴有小虫、蚂蚁出现,随后向世博花园管理处报修。物业公司派人查看后表示:没有异常现象,小虫是潮湿引起的。3个月后,章先生又发现该卫生间外对面墙上有明显水迹,再次向物业报修。物业经理表示,因为是全装修房,所以消费者要请原装修单位维修。

  原装修单位与物业查看后认为,这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可能是卫生间下水道渗漏造成缓慢积水而渗透到对面墙上,具体原因要打开才知道。该房屋的保修期到今年7月1日,而章先生报修时已超过15天,因此,房产商要求章先生承担所有费用。但消费者认为,虽然保修期已过了15天,可短短15天内,漏水不可能造成墙上大面积霉变、踢脚线出虫,因此,漏水现象应在保修期内就已发生。章先生认为,自己在今年4月第一次报修时,水管已开始渗漏,只不过当初不明显而已。

  在多次交涉中,房产商明确表示,业主报修的内容过了质量保修期,因此公司已无保修义务;但在业主承担维修费用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予以维修。

  “难道开发商提供的全装修房,水管就只能安全使用2年?”对于全装修房“保修期”的理解,不同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认为,开发商应对全装修房的建筑质量和装修质量承担责任,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表明,入住后未对房屋进行其他的装修活动,而产品在其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生问题,开发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譬如,正常的水管使用期限不可能只有2年,过了保修期后,水管漏水造成业主损失,房产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精装分会秘书长原立军认为,全装修房应该有一个严格的质保体系,这一体系应包括交房后整个施工工艺的验收标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机制以及保修期外的维修处理问题等。但事实上,有关验收标准和操作细则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看来,全装修房带给消费者方便的同时,如何做好售后服务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大问题。

  本报记者薛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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