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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偷都纳税了,择校费岂可不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43 南方网
  中国青年报网络版 李坚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规定,从9月起,广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获悉这一意见后,不少广州市民马上就关注到“择校费征税”字眼,并表达了他们的忧虑。市民普遍担心这会给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

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南方日报》8月18日)

  在一般国人眼中,国家只应对合法收入征税,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按照这种思路,由于择校费一直为国人诟病,并且一般被理解为非法收入,如果对择校费纳税,则等于默认其收费的合理性。其实,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在涉及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时,都是使用一些中性词语来表述,并无一种税收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国家也未赋予税法判别某种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功能和权力,因此,“只对合法收入征税”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事实上,目前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对非法所得课税,但这绝不意味着非法收入在这些国家合法。德国《税法通则》就有明确规定,“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也就是说,对收入是否纳税应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予以判断,只要满足课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是否合法。近日意大利政府更是出台一部新法,规定由偷盗或诈骗所得的钱财也需纳税。为此一个名叫佩罗内的小偷成为以身“试”法的第一人,他在盗窃130万欧元(约合167.7万美元)后被抓,不仅要全部上交赃款,还要为这些钱支付约合38.2万美元的税款。(《海峡都市报》8月15日)

  其实,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是,纳税人作为债务人,应该将一部分经济利益给付给国家,而国家虽然不需对债务人对等给付,却同样负有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义务。从这一角度来说,无论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享有了社会公共产品,就应当承担税收债务。而非法所得的获取者,同样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甚至由于他们的非法所得数额的庞大,而占用较多的公共产品。因此,对他们的收入不纳税,不仅有违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也违背了社会基本公平。如果不对非法收入课税,会在社会中引起更大的不公平。

  况且,在现代法制体系下,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有着明确的分工,否则就会出现社会管理混乱、无序状态。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征税时是无权核查该收入是否合法的,对被征收税款的收入行为性质判定,是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因此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务征收,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体现了税收权力的不错位、不越位、谨守本分的应有之意,客观上会起到使经济社会生活处于一种有序状态的作用,这是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故而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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